一个三十岁女子花了700多万元,在滨江买了套别墅,过户后,要装修时,听说这套房子8年前曾发生过命案,有3个人在这套房子里遇害。她将房东告上了法庭,滨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东不服,上诉,近日,杭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买房女子)姓章。
去年3月,章女士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滨江这套别墅,250多平方米,环境相当幽雅。房款共678万元,中介费等费用80多万。
房屋过户后,去年6月,她开始装修房子。
就在这个时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时,她舅舅在替她管装修,有人对她舅舅说,你们真是胆大,死了这么多人的房子都敢买。
舅舅一听,蒙了,连问怎么回事?
人家告诉他,2003年这套别墅内发生过一起凶杀案。外婆、3岁的小女孩和一个保姆被人杀死。案子当年相当轰动,凶手到现在还没抓到。
舅舅马上把情况告诉了外甥女章女士。
她找来当年的报道,一看,竟然真的有这么一回事。报纸上清楚写着,2003年8月的一个凌晨,别墅内3人被杀。
章女士家是做生意的,对这种事情非常忌讳,她一听就疯掉了:买房子的时候,没人告诉过她这是“凶宅”啊。
她找到房东,要求退房。
协商无果,她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他解除购房合同、归还购房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房东七十多岁,杭州人。
开庭时,双方都委托律师到庭,本人没有来。房东的儿子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
原告律师认为,房东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构成欺诈,购房合同应当撤销。
他提交了章女士舅舅和房东父子交涉时的录音。
录音中,舅舅问房东,别墅里是不是死过人?房东说,“是呀,这又不要紧的,我住了好几年也没问题的。”
原告律师说,中国人都知道,凶宅不吉利,房屋的价值也会因为凶杀案而大大缩水。但章女士却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用市场价买了这套房,明显是吃了大亏。
“何况,她花巨资购房,目的是全家安享生活。可现在知道房子里竟然发生过这么血腥的凶杀案,哪怕便宜点卖给她,她也不敢要啊。”律师说。
房东的儿子说,2007年底,父亲花400多万元买下了这套房。一家四口在别墅里生活了3年多,住得很安稳。儿子说,他们一家对这种事看得很淡,一点都不觉得晦气,在卖房时,完全不知道有人会这么计较这种东西,所以也没主动去提,并不是故意隐瞒。
房东律师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合法有效,而且早就全面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可以撤销的情形。“你买的是房子,又不是房子的历史。房子产权清晰,功能全面,没有一点问题,有什么理由撤销合同?有一定年份的二手房,很可能曾经发生死伤一类的事情。我们没有告知你房子死过人的义务,你们也没主动来问。凶杀案这件事,当时那么轰动,你们只要稍微查一下就能知道,我们完全没有隐瞒的必要。”
房东律师说,房东委托中介卖房时,也告诉过中介,房子死过人,但中介可能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给章女士。
原告律师马上拿出一份中介公司的情况说明,中介说,房东从来没有跟他们提过这套房子里曾发生过凶杀案。
双方律师针锋相对。
原告律师说:“二手房里面发生过死人的事情,这也是很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是每套房子发生过重大凶杀案。不管怎么样,即便有人喜欢凶杀案的房子,但作为房东来说,都应该负有事先告知的义务,因为买房人不可能去一一穷尽房屋可能存在的问题。”
房东律师说:“我们认为,有些人是根本不介意房子是不是发生过命案的,比如我们自己。而且我们也不清楚你们到底介意什么,不介意什么,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告知义务。只能说,你们在买房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合理审查的义务。”
去年12月22日,滨江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这套别墅内曾经发生过3人被杀的凶杀案,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凶杀案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房屋也往往会因此贬值。
因此,这个凶杀案的信息对章女士购房有重大影响。
庭审中,房东一方承认,他们在交易时没有告诉过章女士,这套房子里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他们曾向中介公司披露过这个信息。这表明,房东隐瞒了信息,构成欺诈,使得章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了购房合同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章女士有权撤销这份合同。
合同撤销后,房东因为这份合同而取得的购房款,应当返还给章女士。
此外,法院认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章女士在这次交易中,除了购房款外,还付出了几十万元的税费、中介费等。这些损失,她和房东应当各自承担。因为他们都有一定过错:房东隐瞒了凶杀案信息,章女士在交易过程中则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法院认为,这部分损失应当三七开:章女士承担30%的过错责任,房东承担70%的过错责任。
滨江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房东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章女士70%的税费、中介费等。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房东很快上诉。
近日,杭州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昨晚,章女士的律师对记者说,章女士曾明确跟他表示,这种房子,就算半价卖给她,她都不敢要。她觉得住这样的房子会给她带来心理阴影,这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可能有些人有这种心理承受能力,但绝对不是我们。”
辗转联系上房东,他说自己是一名退休老干部。
“这位小姐,我跟你说,我今年77岁了,一生什么事情没见过,可是到现在我都想不通,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你们小年轻,可能顾忌这个害怕那个,但是对我们这种有经历的人来说,房子里死个人,根本不算什么。”房东说。
房东大伯缓缓讲述了他的故事:“我的一生很坎坷。我是1954届北大中文系毕业的。之后,我受了很多苦很多苦,可能你们都料想不到的。我在外闯荡了几十年,2007年的时候有些想叶落归根了。朋友们说,还是回到土生土长的地方安享晚年比较好。所以,我就回到了滨江。
“我看中了这套房子。很不错,很安静,环境很好,适合养老。我跟原先的房主联系,向银行贷了款,又跟朋友借了钱,花了几百万,跟老伴、儿子儿媳住进去了(①详见文后注释) 。
“买房子的时候,也没人告诉我里面死过人的。住进去之后,有一天碰到邻居,邻居叫我不要害怕,说这个房子空了好几年了,没人敢住,我这才知道这件事。我跟邻居说,我又没做亏心事,和人无冤无仇,怕什么!我们全家一点事情都没有,住得很好,和邻居关系也好得很!要不是因为这里离市区太远,我和老伴看病、买菜都不方便,我才不愿意卖!
“房子卖了好几个月,他们(指章女士等人)突然找我,说要退房,里面死过人,不吉利的。小姐,你说说看,哪里有这样的道理?死过人有什么好怕的?我是农村出身的,从小住在外婆家,我外婆家的房子就是老宅,从清朝开始算,到民国,到现代,都不晓得死了多少人了,我们还不是照样住?滨江区原先坟堆多得不得了,后来都平掉了,造房子,那些房子不都也卖出去了?照这样说,那里的房子现在都不能住啦?这个理由太好笑了,我们不是讲究唯物主义么?
“我再重申一遍,卖房子的时候,我没有故意隐瞒他们,也不想隐瞒,只不过我们一家都觉得这种事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都过去多少年了,而且我们自己也住过,没有问题。”
注:①此处及上下文段落引号使用符合规范,非小编粗心哦,网友如有疑问可查阅工具书。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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