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4日讯 朋友结婚是件高兴的事,可齐先生却在为朋友当婚车司机途中,因婚车撞了一条狗而惹上烦恼,不得不与狗主人对簿公堂。
5月2日,是齐先生的一位朋友办婚礼的好日子。齐先生向朋友出借了自己的奔驰轿车当婚车,并应邀当了婚车的司机。
当天下午,齐先生开着婚车,载着新婚夫妇去赶吉时结婚。但没想到,途经江北区永丰北路与范江岸路交叉口时,婚车与一条香槟色的宠物狗发生了碰撞。当时,这条宠物狗刚从周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跳下来。
周先生的这条宠物狗属纯种贵宾犬,是两年前花了2500元从市场上买来的。因朋友赶着去结婚,齐先生在事发后当场就给了周先生500元,作为狗受伤后的治疗费。
当晚,受伤的贵宾犬被周先生送至一家宠物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周先生支付了治疗费200元。
周先生死了爱犬,心中伤心,觉得齐先生应该赔偿。他算了算,认为齐先生得拿出5000余元,这其中包括买狗的费用、两年多来养狗的所有费用,还有一家人的感情损失。
为朋友婚礼帮忙而遇上事故的齐先生,心中也很不快。他认为,当时已经付了周先生500元钱,而实际治疗费支出才200元,对周先生的赔偿已足够。
在赔偿问题上协商不成,周先生向法院起诉,齐先生与承保婚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成了被告。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江北交警大队认定,齐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为70%与30%。
法院对周先生提出的宠物狗治疗费200元予以确认。对周先生提出的买狗费用2500元,法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情况下,可以参考作为事故发生时狗的价值,亦可作为狗死亡给周先生造成损失的计算依据。对周先生索赔的其他损失,因无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周先生宠物狗损失2000元;剩余损失700元(含治疗费200元)由齐先生赔偿其中的70%为490元。由于齐先生当初已经支付周先生500元,因此齐先生无需另行赔偿。(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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