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小区地下车库消防设备漏水,地面却没有设置积水警示标志。业主阿英经过,不慎摔倒致残。“你们没提醒,肯定是有过错的。”阿英认为,自己摔倒,物业公司责任很大。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有自己的看法,认为阿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那么,这场意外之“摔”,究竟是阿英过错多,还是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更应该负责?针对这一争议,日前,嘉兴海盐法院经依法审理,给出了结果。
案情回放:
去年4月14日下午,业主阿英驾驶电动车经过自己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车道。当时,消防喷淋正好失灵,造成局部区域积水,但小区大门口和地下车库都没有设置积水警示标志,小区物业也没有及时作提醒。在接近积水地段时,阿英才发现地面有水,紧急刹车后,她重重摔倒了。物业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很快把阿英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阿英伤势属于十级伤残。
是阿英自己的过错,还是小区物业公司之过?因为争论一直没有结果,今年3月22日,阿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最后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70%,赔偿阿英59410元,原告自负损失的30%。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者,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作为该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服务、管理单位,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存在明显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
阿英自2010年12月23日入住该小区,同时使用车库,前往车库必须经过该案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距阿英入住已经三个月有余,作为一名50多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阿英对地下车库的地形应该较为熟悉,事故发生路段也未见明显可以遮挡视线的转弯,故阿英理应可能更早发现消防设备存在漏水情形,而采取适当避让措施,但阿英在接近积水时才采取刹车措施,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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