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18日讯 工作期间抽烟受伤算工伤吗?看似荒谬的疑问,劳动者给它找了一个合理的理由:生理需要。
昨天,宁波市鄞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8月,谈某供职于宁波某建材公司。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事实关系明确。
2010年1月13日下午,谈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顺手点上了一根烟。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谈某的这根烟居然点燃了自己身上的工作服。
原来,谈某在公司所在的岗位是固化剂生产岗位,工作服上沾着易燃物。
谈某被自己烧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最终幸免于难。
2010年11月,谈某康复后向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被相关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谈某不服,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去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不予认定谈某是工伤的决定。谈某不服,向宁波鄞州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谈某称,事故当天,他抽烟是为了提神。“那几天,我在公司加班了好几天,身体过度疲劳。”
由此,谈某将抽烟定位为“生理需要”。
对此,谈某所在的公司辩称,谈某所说连续加班过度劳累的情况不属实。而且公司也明令禁止,上班期间,不能抽烟。
“他私自抽烟,不属于工伤范围。”公司说。
工作时间的抽烟行为,是否属于必要的生理需要?成了案件中争论的焦点。
鄞州法院承办法官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虽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为了满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伤的,也可以理解为工作原因受伤。
那么,什么是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求呢?
承办法官说,一般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活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本案中,谈某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公司明令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点火抽烟,不属于所需满足的必要生理需求。
特别是,抽烟的行为和兴致,已经有别于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这一基本生理需要,因此不能认定这个行为导致受伤属于工伤。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谈某不符合工伤认定。
最终,谈某的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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