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4日讯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营改增”试点将于今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积极行动,迅速启动“营改增”试点改革。截至9月20日,全市地税部门已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及征管信息向同级国税部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据统计,本次全市共移交11425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据了解,从今年8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分批扩大到包括我省等8个省(直辖市)。这次“营改增”试点与率先完成试点的上海市相比,范围同样在交通运输业(包括陆地运输业、水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通过这一重大的结构性减税改革,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用发挥政策效应,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据了解,现行政策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服务业为5%;改革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其他现代服务业6%,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因丽水大部分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此次“营改增”试点户数中90%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因改革后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是“营改增”政策的最大受益群体,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负基本持平,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税负下降40%左右。因而,“营改增”后大部分试点纳税人的税负是减轻的。经地税部门初步测算,“营改增”试点后,丽水纳税人每年将减轻税收负担1500万元左右。
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近日,市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制订了详细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倒排期重点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细分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目前,试点纳税人的确认、管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传递及其他征管事项衔接,尤其在试点纳税人认定、税收计划调整、配套政策制定等工作正紧张有序进行。
至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丽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将由国税部门征管,对试点纳税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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