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三年来浙江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在食品药品犯罪方面的打击重点、有毒有害物质的界定、罪名的适用、共犯的认定、犯罪情节的把握和刑罚的适用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近三年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数量持续增加
浙江高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介绍,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49件,判处被告人261名。其中,2010年16件,判处27人;2011年36件,判处71人;2012年1至8月97件,判处163人,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所涉罪名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共计66件,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案件共计79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案件共计4件,还有部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去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7名,同比分别上升282%和296%。去年以来共缴获“地沟油”5000余吨、“病死猪”及其肉制品160余吨,捣毁了一大批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
网络成为重要销售平台
根据浙江省高院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分析,全省食品、药品犯罪已呈现出了五大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吴国宝说,随着国家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的加大,此类案件还将持续增加,并可能保持高位态势。
第二,涉案的食品、药品涉及面广,影响大,几乎涉及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影响较大的“地沟油”、“问题胶囊”案件外,还涉及到病死猪肉、瘦肉精、毒牛百叶、毒鸡爪和毒辣椒粉以及废弃药品包装、假药酒、假精神药品、假性药、假抗癌药物等。
第三,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明显增多。犯罪分子利用各自所在地区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不严的漏洞,在全省及至全国范围内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一条龙。
第四,犯罪手段中科技含量上升,具有较大的欺骗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但往往受检测手段和方法的局限,在当时的情境下是表现为符合安全标准,使得危害性在短期内无法显现。
第五,由于互联网监管的相对薄弱,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已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
浙江省公检法达成共识严惩食品犯罪
省公安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说:“检验鉴定方面问题,由于食品种类和添加物不明以及种类繁多,实践中检验无门以及无法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案件无法侦办的情况比较严重;而在罪名适用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也会经常出现立案后无法定性,导致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环节。”
如何快速地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段时间,浙江高院牵头,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讨,并根据研讨后达成的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分为16条,其中专门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这次省高院、公安和检察三家共同形成的《纪要》还明确界定了“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
其中包括,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将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掺入合格食用油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同样也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是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也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纪要》还专门规定,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也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
据每日商报记者 张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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