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9日讯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分析了近三年来浙江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同时,三部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中,明确和细化了打击重点、有毒有害物质的界定、罪名的适用、共犯的认定、犯罪情节的把握和刑罚的适用等问题。
也就是说,今后像“地沟油”、“问题胶囊”这类的案子怎么判,浙江省有了专门的、详细的规定。
近三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案持续增加
网络快递成重要渠道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浙江高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介绍,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49件,判处被告人共计261名。其中,2010年16件,2011年36件,而今年仅前8个月就有97件。
而省公安厅给出的数据是,去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14起,同比上升282%;今年1至8月份,又破获此类案件1902起,是去年全年的8.9倍。
去年以来,全省共缴获“地沟油”5000余吨、“病死猪”及其肉制品160余吨,捣毁了一大批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
从审结的案件情况看,浙江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数量在近三年上升得很快,随着国家打击此类犯罪力度的加大,案件数量还将继续保持在高位。另外,由于互联网监管的相对薄弱,网络广告、网络售卖、快递运输,已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流通手段。
“地沟油”、“问题胶囊”等案件怎么判
《纪要》给出明确规定
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防止出现执法偏差,由浙江高院牵头,三部门通过充分调研和专题研讨,形成了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纪要》共16条,明确应特别重视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工作。其中,特别对“地沟油”、“问题胶囊”等案件的处理,作出了以下几条专门规定。
在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工业原料案件时,若提取的食品送检后无法检验出对应物质或有毒、有害成分,应如何处理?
《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如何界定“地沟油”犯罪?
《纪要》:“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食用油”,掺入合格食用油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问题胶囊”犯罪?
《纪要》: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增加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量刑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纪要》: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生产、销售的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被使用或食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另外,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