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月28日上午,原温州市龙湾区房管分局局长戴建华贪污、受贿一案,在龙湾区法院一审开庭。面对贪污的5万元,戴建华表示“不记得有收这笔钱”,可没过多久他又称“这笔钱分给中层干部当福利了”。如此“矛盾”,让人大跌眼镜。
现年52岁的戴建华原系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区分局局长,因涉嫌受贿、贪污于今年5月9日被刑拘,5月23日被逮捕。
从1998年至案发,戴建华曾任瓯海区房管局公房管理股副股长、市场管理科副科长,龙湾区房管分局副局长兼永强房管所所长、瓯海大道建设指挥部龙湾段副指挥,龙湾区房管分局局长等职务。
据检方调查的贪污事实,2007年9月,时任龙湾区房管分局副局长的戴建华,与市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项某和会计黄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决定以节日慰问的形式给相关业务往来单位送慰问金,其中5万元交由戴建华转送瓯海大道指挥部,戴将这5万元私吞。这5万元,检察机关认定是戴的贪污金额。
戴建华的受贿事实共有10笔,受贿金额达44万多元。据龙湾检察院起诉书,戴建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拆迁安置、工程承包、安排工作等方面给予了帮助和照顾。为表感谢,受益人纷纷送上“感谢费”,戴建华照单全收。
在审理5万元贪污事实时,戴建华起先回答:“有没有收到这笔钱我不记得了,现在有人指证我有收,那我只能默认。”后来又说“我印象中,是发给局里(指龙湾区房管分局)的中层干部,当做节日的福利了。”
公诉人指出戴建华前后供述自相矛盾。据侦查机关调查,戴截留这5万元后,没送相关业务往来单位慰问,也没发钱给下面的中层干部,而是占为己有。
辩护律师还指出10笔检方认定的受贿事实中,有3笔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谋取利益,不应该被认定为“受贿”。公诉人称,除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外,利用职权、地位产生的社会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单位为其服务,不管行贿人最后有没有获取利益,只要行贿了,受贿就成立。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庭审时,除被告人家属和亲友外,来自龙湾房管、住建、规划、国土等26个单位及相关街道共106名党员干部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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