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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控制保护区 宁波为轨道交通建设编织“安全网”
2012年10月10日 08: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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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同样严格

  上海对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最为重视,最为完善,不但出台了《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而且成立了专门的地铁保护部门来负责对保护区内工程的管理、审查、监测监控,没有经过地铁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随时接受地铁保护部门的监督。

  而在南京,《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保护区管理中,除了安全保护区外,还设定了特别保护区,成立了南京市地铁交通设施保护办公室,负责安全保护区的管理,对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工程进行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监测监控方案的审查;设立委托执法大队,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并对进入保护区内的工程进行监督。

  加强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刻不容缓

  解读《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办法》的实施,除了从规章层面上对轨道交通建设保驾护航外,还设立了控制保护区。这一控制保护区,对于沿线的居民生活、建筑作业毫无疑问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保护区内作业等于多了一层‘紧箍咒’,对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和普通居民,都有了约束。”轨道交通业内人士说。

  为什么要划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轨道交通规划确定且尚未实施的未建线路,设立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在建线路和已建线路,根据安全保护需要设立控制保护区。

  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总工程师朱瑶宏解读说,控制保护区的提出,缘于城市开发和地铁结构本身的需要。

  “很多桥梁涵洞前有限高栏杆,而且桥梁本身也有荷载设计,这是结构自身所需要的。轨道交通也一样,它有自身的设计规范,没有金刚不坏之身。超越了它的设计规范就会造成对它的破坏。”朱瑶宏说:“而现在,轨道交通通到哪里,往往城市开发就跟到哪里。这就需要城市开发时,不能超越轨道交通的设计规范。”

  威胁轨道交通设施安全行为多吗?

  朱瑶宏说,去年一年,全国地铁因外力破坏而严重影响运营的事情发生过多起。上海是国内地铁保护做得最好的城市之一,但每年还是会出现大大小小的影响地铁设施安全的事故。

  “宁波地质属于软土地基。正常的时候,它能维持相对的平衡。而一旦外力破坏,平衡破坏,势必造成严重后果。”朱瑶宏说:“在车站周围开挖新基坑、钻孔、隧道上方增加或减少载重等都是影响它安全的潜在‘杀手’。”

  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轨道交通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刘爱德说,截至目前,在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中,已经碰到大大小小威胁建设的安全隐患行为或活动20多起,已经全部处理完毕。

  “破坏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或活动可以说是分分秒秒都会发生。”刘爱德说。

  控制保护区范围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朱瑶宏说,当时的建设部,曾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第二十条进行了相同的规定。

  “宁波是典型的软土地基、地质条件差,本应制定更细致更严格的保护区规定,但考虑到实施的难度,我们还是采用了全国标准。”朱瑶宏说。

  控制保护区内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的活动,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施工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论证。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的,方可施工。同时,《办法》还规定,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安全监测监控,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承担相应的费用。

  朱瑶宏说,首先,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要让周边生产单位和小区居民知晓轨道交通的盾构和部位,让居民知晓保护区的范围;其次,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在批复一些行政许可时,要对方案进行“把关”,并寻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的意见,同意后才可实施。最后,需要建立一支巡查队伍,能够及时发现影响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朱瑶宏说,有了保护区,不是说完全不能在保护区内开发和开挖作业,而是要在技术方案和保护措施到位后才可以进行。

  如何让保护轨道交通落到实处?

  市城管局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处处长徐德剑说,市城管局正着力组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站),对参建各方的备案管理、市场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工程质量行为、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等进行强化管理,并将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参建各方进行信用管理”。

  同时,市城管局行政执法部门将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在建设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程实体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管理。

  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徐德剑说,如果违反规定,既要面临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也要按照《办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比如,第四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作业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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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吴明京 徐昭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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