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6日讯 “我以为休养一段时间就会康复,没想到伤势越来越严重了。老板给我的赔偿,还不够我看病。”昨天上午,在义乌打工的罗富春致电新报讨薪热线85251192反映,他要求老板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读者来电】
赔的钱还不够看病
罗富春是安徽人。今年6月,他应聘成为义乌某托运部的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件计酬。
8月17日,托运部到了一批钢筋。罗富春在搬运过程中,钢筋突然倾倒,砸在了他的膝盖上……老板见状后立即将罗富春送往医院。经诊断,罗富春的右膝盖骨骨折,需手术治疗,费用大约为8000元。
8月18日,罗富春做完了手术,老板也付清了医疗费。当天,老板和罗富春商量:“老罗,你受伤也干不了活。要不我给你5000元钱,你回家休养吧。”罗富春以为自己没大碍,就答应了,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承诺“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责任”。
此后,罗富春回老家休养。一个多月过去了,罗富春的右膝盖伤势反而加重了。经过当地医院诊断,他的膝关节骨头损坏,住院治疗花去1.5万余元。
赔的钱还不够自己看病,罗富春十分后悔当初私了。近日,他联系老板,要求其继续承担医疗费,却被对方拒绝。
【业主回应】
愿再赔偿5000元钱
昨天中午,记者采访了托运部负责人曾某。他表示,罗富春在义乌做完手术后,医生曾说“手术很成功,只要休养3个月就会痊愈的”。
“我已尽到了义务,不仅为他支付了医疗费,还赔了他5000元钱。而且我们签订过协议书,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他在休养期间伤情加重,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曾某说。
经记者调解,曾某同意最多再支付罗富春5000元钱。不过罗富春没有答应,他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观点】
“私了协议”当属无效
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京华表示,发生工伤“私了”,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
金京华说:“在这起纠纷中,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可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无效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处理。”
金京华介绍,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经评残后,享受因工伤残抚恤金或在职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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