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9日讯 他们本来是生意上的合伙人,却因经济纠纷,一个成了枪下冤魂,一个成了杀人凶手。
最终,凶手也选择了自杀。
他们之间的恩恩怨怨,却并未就此了结,受害人南某的妻子和儿子,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凶手林某的继承人,也就是林某的妻子和女儿,赔偿其各项损失70多万元。
对于这样特殊的官司,法院会怎么判?
生意伙伴反目,凶手杀人后自杀
这起惨案,发生在今年7月1日清晨,温州瓯海区景山动物园附近东门桥上。
景山上,平日晨练的人很多,不过,由于东门桥两端都是弯道,这里成了一个视线“盲区”。
当天,穿黑色短袖T恤,下穿运动短裤的南某,也到山上晨练。然而,这一趟却成了他人生中最后一段路途。
上午6点多,四五十米长的东门桥上,一辆尾随南某的黑色轿车,突然撞倒了他。
车上下来的人,南某很熟悉。他姓林,两人是一家鞋料厂的合伙人。
接下来,惊人的一幕发生了。林某并不是扶起南某,而是掏出了随身携带的一把仿制手枪,朝南某的头部开了枪。
上午6点47分,有人路过东门桥,发现了倒地的南某,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送南某去了医院,并封锁景山各个出入口开始搜山。
早上7点多,警方在离案发现场数公里远的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振革路附近山路上,发现了林某的尸体。
林某身旁,还摆着那支仿制手枪。他朝自己也开了一枪。
瓯海警方最终查明:南某系被林某故意杀害。两人生前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纠纷,最后,林某采用极端方式解决。
凶手继承人被告上法庭
很多人认为,林某和南某之间的恩怨,随着两人双双身亡,也会就此打住了。
然而,从法律层面上说,这件事还没完。
今年8月2日,南某的妻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0多万元。
案件发生在瓯海区,不过,由于南某和林某的继承人都是鹿城区人,所以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在鹿城法院审理。
林某已自杀,作为他的继承人,到底要不要为他犯下的错,承担相应责任?
鹿城法院相关人员解释:这起案件确实比较特殊,在凶手自杀身亡的情况下,判断其继承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主要看他们到底有没有继承死者的遗产等。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事实,那么,就需要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根本继承不到任何遗产,或者干脆放弃了继承权等,那么就不用承担这方面责任。
一审判决:要赔69万多元
庭审中,林某的妻子和女儿辩称,对于林某杀害南某的经过,她们没有异议,不过,从案发直到庭审当天,她们并没有继承到林某的遗产,所以不该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南某家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妻女,只是“没有继承到”遗产,而不是明确提出诸如放弃继承权等,所以这个继承的事实已发生。
所以,林某的妻女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林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块,法院认为,林某枪击南某后就自杀身亡了,并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南某的妻儿,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结合案件中林某故意杀害南某的手段、场合和方式等,决定支持南某家属的请求,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最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的妻女,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南某的妻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多元。
上述法院人员解释,虽然判决赔偿69万多元,但最终实际赔偿数额,还是要以林某的妻女,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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