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 上周五,宁海一对夫妻在法院离婚。男方拿出一张结婚前女方写下的欠条,要求女方偿还他12万元。女方说,这是一笔“爱情保证金”,早在双方结婚时就已作废。
今年7月,26岁的女方徐某将比自己大2岁的方某告上宁海法院,表示由于登记时年龄尚浅,结婚草率,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期间,方某拿出一张借条说,“要离,也把这12万元还清。”
借条是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1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底。方某说,钱是徐某婚前向他借的,结婚后,因为是夫妻,他没问女方还钱。
徐某看着借条称,这12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恋爱约定,如果两人分手,她就补偿方某12万元;如果结婚,这笔钱就自动作废。而且即便是借款,借条上的还款日期也已超过2年,过了诉讼时效。
方某律师称,既然两人已结婚,他不可能在婚姻存续期内向徐某催讨借款,与情理不符。因此,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借款仍在诉讼时效之内。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徐某支付给方某2万元。
律师说法
“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傅凌志律师说,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真以“爱情保证金”形式出现的钱款往来,是比较少见的,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张借条。要弄清一张借条到底是借款,还是爱情保证金,最终看证据。
如果白纸黑字上写着是“爱情保证金”,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爱情保证金”,按一般社会风俗及伦理观念,感情的维系不应以金钱作为对价,这就像当年流行过一阵子的“青春损失费”一样,双方没有借款的事实,可能各法院判决的理由不尽相同,但一般不予支持。
但如果仅仅只有一张借条,这笔钱会被法院视为是一笔婚前借款,出借方当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而且只能用借款方的个人财产偿还,不能以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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