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的最后心愿
如果没有当初那个肝肠寸断的决定,陈昕或许还沉浸在悲痛中。
三年前,她诞下一个漂亮的宝宝。然而,喜悦并不长久。一岁时,孩子患上罕见的眼球视神经母细胞瘤的疾病。这是一种可怕的恶性肿瘤,医学对它太过陌生,陈昕眼睁睁地看着孩子的眼球不断外凸,发炎糜烂,直至死亡。
从医院出来的那一刻,陈昕抱着孩子的遗体,来到了实验室。她哭着说,孩子还这么小就走了,太可怜了。你们看看吧,有没有科研价值,真希望以后再也不要有这种病了。
遗传学教授张咸宁揽下了这个请求。根据对遗体的基因突变检测,张教授最终找到了一种针对这种疾病,可以运用在产前诊断中的快速检测方法,这在国内也是首创。后来,这项研究成果发表在美国基因检测杂志上。
对于陈昕而言,这意味着下一次的受孕将不会再有这样的恐惧。最近,她和爱人正在积极配合张教授进行前期检测准备中。
在这285例中,这似乎是唯一一个听上去感觉不那么沉重的故事。
但是,谁又能认定,捐献者当初的决定到底是沉重,还是淡然的呢?
这里面,有任老师的学生。这位在磐安县当了一辈子的医生,在临终时再三叮嘱“要回到母校,回到实验室”。当年那个20岁的毛头小伙子,一定没有想到,任老师的一堂课,会改变了自己40年后的人生抉择。
还有一位叫徐宙的老人。遗体捐献后,他的子女赶到这里,提出希望能够将父亲的遗体做一个标本,这样既有科研价值,也算是一个纪念。实验室尊重了家属的决定,老人的脑组织标本永久性放在了实验室里,供学生们上课观摩。任老师亲自为标本制作了一张说明卡片,这也是实验室唯一一个有姓名的标本。
慢慢地,这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全省各地愿意捐献遗体的志愿者打听到了这个人体解剖实验室。红十字会、医院、民间协会……实验室接到的电话越来越多,今年,他们已经收到的捐献者遗体已有30例。要知道,就在前几年,这个数量还一直在20例以内徘徊。
就不要打扰他们了。让我们从这些志愿表里,追寻这个群体的遗愿吧。
这是62岁的丽水老人,写了很多:“本人意愿捐献遗体!也算为国家和社会做点贡献吧!愿医学者们好好学,为我国的医学事业做更多贡献!救更多的人!”
毕业后在杭州市西湖区工作的一名医生,还记得自己当学生时第一次切下手术刀的感受:没有恐惧感,只有神圣感。多年后,他给实验室寄来一份信——自愿捐献遗体同意书。
还有人,为了证明自身的“科研价值”,絮絮叨叨地诉说着病史:5岁,害眼疾;8岁时,手曾被烫伤;41岁时,患上糖尿病……
似乎再无其他想法了——为医学事业做点贡献,这是所有捐献者人生最后的一个心愿。
(出于对逝者的尊重,文中遗体捐献者及家属全部采用化名。)
生命志
各国
遗体捐献情况
目前,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普遍开展并制定了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这些国家的捐赠遗体来源充足,满足了医学教学、科研的需要。
在法国,只要车祸死亡者没有特别声明,都视为同意捐献器官;
在澳大利亚,约80%驾照持有者都愿意签署遗体器官捐献书;
在德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位死亡者都要接受遗体解剖,只有医生出具了解剖证明才能火化;
在英国,约为45%驾照持有者愿意签署遗体器官捐献书。英国王妃戴安娜在弥留之际曾口授了捐献有用器官的遗嘱。她的肺、肝、双肾、胰脏、眼角膜和部分皮肤分别使法国、比利时、英国和荷兰四国的8名患者受惠;
在美国,很多人生前即根据器官移植和捐献法签署协议,死后自愿捐献器官。这些签署协议的人,如果患病需要移植器官,也相应享有优惠待遇。美国还建有“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患者等待人体器官的排序也是公开的,接受公众监管。
恩格斯说,没有解剖学就没有现代医学的发展。人是一种特殊的高级动物,构成十分复杂,没有解剖学作为基础,就不会有现代医学的巨大进步。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医学院的学生能够在学习期间一人解剖几例甚至十几例遗体。
我国
遗体捐献情况
在我国,上海市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较早,从1982年开始。南京市的遗体捐献工作始于1996年。两地都制定了关于志愿捐献遗体的暂行办法,上海市由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联合制定,南京市由市政府制定并以政府文件下发执行。
2001年3月1日,《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遗体捐献法规。该条例的第6条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该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教育、房屋土地资源、城市交通、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随后,山东、广州、深圳、重庆、福建、南京、大连等地先后制定并实施了遗体捐献条例或试行办法。
根据部分省市出台的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包括对志愿者进行登记,与接受遗体的医院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等。
在我省,2003年2月1日,宁波市颁布《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这是全省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12年4月,宁波全市器官捐献登记志愿者210人,其中40%为医务人员。全市遗体(角膜)捐献登记454人,实现捐献53人(角膜捐献登记160人,实现捐献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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