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嘉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晓明,受贿、玩忽职守一案,昨天,海盐县人民法院宣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与此同时,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1403000元、澳元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黄晓明逮捕前系嘉善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发表倾向性意见致千万损失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0年,黄晓明担任嘉善县副县长分管嘉善县建设局、国土局等部门,兼任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地委)副主任及下设办公室主任时,召集土地委办公室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其胞弟黄志明拥有股份的嘉善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施家路地块嘉华世纪城项目,因超建筑面积4861.85平方米补交地价事宜。
会议中,黄晓明作为主持人,发表支持开发商的倾向性看法,使会议通过了嘉善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1603.38元/平方米的楼面地价只需补交土地款项779.5393万元的事宜,之后,黄晓明又不认真履行审批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345.4607万元。
在上周的庭审中,黄晓明对此提出辩解,称自己并未在会议上发表支持开发商的倾向性意见。(详见本报11月8日报道)
对于这一异议,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共同证实黄晓明在会议上,不仅没有因为其胞弟系该项目开发商的股东之一而作出回避,反而在介绍情况时发表支持开发商的倾向性意见,且无视土地评估报告中估价对象有误、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等情况。
虽然会议以票决形式形成结果,但黄晓明行为实际上影响到会议票决,其事后更未能认真履行审核、监督、纠错补正的职责,黄晓明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万元乃炒房所得不予采纳
与此同时,还有一笔10万元的受贿款,在庭审中,黄晓明辩称,是他介绍炒房所得的利润分成,不应算做贿款。
法院审理认为,这10万元,是黄晓明在担任嘉善县副县长期间,工程实际承包人戚某所送的行贿款。
黄晓明虽辩称是介绍炒房所得利润分成,但他的供述也证实其未实际出资,且未有证据证实该10万元系戚某的炒房所得,结合相关证据证实戚某在送钱时有明确的行贿故意,且黄晓明对其存在谋利的事项,故该数额认定为受贿金额。
来源:都市快报 通讯员 彦明 严剑 记者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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