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温州苍南县原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谢某的情妇温某,涉嫌受贿罪在苍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酒桌上说起买辆车开开
今年34岁的温某,和谢某在2005年10月灵溪镇洽尾村党员活动中心落成时举行的一次活动中认识。认识大概两个月左右,他们第一次到酒店开了房,她也从此成了谢某的情人。
2008年5月,她与谢某,和一家建材有限公司的董某、林某等人一起喝酒。当中她提到自己是骑自行车的。过了几天,林某的老婆就打电话给她,叫她去车行看车,她去看了车后,过了几天又接到电话问她在什么地方,说已经买了一辆新车要送给她。
虽然车子是登记在董某叔叔的名下,但车子一直是她在用,上牌的时候也是她亲自去选了车牌号。
2011年6月,董某和林某的公司要解散了,就把车子过户到了她的名下。
据她所知,这辆车子算上附加税和保险等各项费用大概花了13万多元。
不上班也有“工资”发
除了送车,董某的公司还给温某发了95000元的“工资”。
但温某根本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也从来没去他们公司上过班。
而董某的公司之所以这么做,都是谢某授意的,因为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谢某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董某所在公司承包苍南县工业园区内的填方工程业务提供了关照。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作为特定关系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财务送予自己的情况下,仍对赃物予以收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系从犯。
据介绍,受贿罪原先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实践中许多公务员的家属和亲戚受贿但不具公务员身份,无法处理,后来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一项条款,如果特定关系人,利用公务员的影响力受贿,也可以构成此罪。
来源:都市快报 通讯员 苍轩 记者 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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