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4日讯 孙亮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支付部分费用后,孙亮顺利拿到了房子钥匙,并把房子装修一番后入住了。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小胡父母不乐意了,作为房产共有人,他们非要孙亮加钱才答应协助办理过户。孙亮很疑惑,也很焦虑,如果不加钱,真办不了房产过户手续吗?
早在2010年9月10日,通过中介,孙亮就跟小胡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孙亮向小胡购买坐落于海盐武原街道某小区的房产一套,共计人民币677000元;首次在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小胡收款后交钥匙;孙亮办出房产三证时付清余款。
2010年10月,孙亮顺利拿到钥匙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入住。在得知可以过户的消息后,孙亮又联系小胡,想把购房尾款结清,并让小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小胡却一再推脱。在反复追问原因后,小胡表示,房子也是他父母的,之前仅跟他签订的合同是不算数的。
原来,小胡一家六口人因拆迁安置获得了三套房产,孙亮购买的就是其中之一。2010年10月9日,小胡一家就该三套房产进行了内部分割公证,孙亮买的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小胡和小胡父母三人共同所有。
这下,孙亮傻眼了,房子都已装修,自己和家人的心血不是白花了!后来,小胡又告知孙亮,房子可以过户,不过,按他父母的意思,如今房价涨得快,要过户需加钱!
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购房合同,现在咋反悔了?孙亮既疑惑又不服气,于是,他把小胡和小胡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套房产的确应当经小胡等三人全体同意才可转让。但庭审中,小胡父母表示,对于房屋转让一事他们都知晓,且不存在异议,他们的异议在于如今房价涨了也应按市价增加购房款,即实际上他们是同意转让该房屋的。因此,法院认定原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现孙亮已按约支付房款,并已装修入住,故小胡三人在取得房产三证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过户的义务,孙亮也应该及时付清余款。
最后,法院判决,小胡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孙亮办理过户手续。至此,孙亮终于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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