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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公墓价格管理新规 定价利润不得超15%
2012年11月28日 14:31:40

   浙江在线11月28日讯 日前,宁波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公墓使用价中利润不超过成本的15%,基本服务收费由政府定价。据悉,这是省内首个对公墓价格和相关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具体规范的规定,该通知将从下月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公共墓地墓位使用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基本殡葬服务依照成本定价,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放开部分特殊需求的公墓服务收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依成本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确定。对其他经营性质的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限制经营利润,由公墓单位自主确定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对所有公墓基本服务项目审核成本,采取低收费政策,实行政府定价。对属于市场调节的具有特殊需求的公墓特需服务收费如代客祭扫等,实行价格备案管理。

  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公墓经营单位通过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实施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一费清制度,公墓进(退)穴费以次计收,为一次性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日常维护费按年为计费单位收取,每期收取最长不得超过5年。明确公共墓地墓位使用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位建设费用、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和公墓管理费用等,杜绝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解读

  公共墓地价格这样定

  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确定,作价公式为:使用价格=成本。有民营资本参与投资的,按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可加计不超过10%的利润确定。

  其他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根据成本加计税金和不超过15%的利润,由公墓单位自主确定,报县(市)区价格和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和其他公墓需设个性化墓位的,其个性化墓位比例分别不超过该公墓墓位总量的10%和15%,其墓位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公墓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个性化墓位是指由公墓单位根据用户的特殊需求单独设计和专门定制的墓位。

  公墓单位不得超面积建造墓位或超标准树立墓碑。在销售墓位时须与用户签订《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为公共墓地用户出具墓位使用证作为用户使用墓位的法定凭证。

  公共墓地墓位使用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位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林地费用)、墓位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公墓配套的道路、墓区绿化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等。 

  公共墓地服务费这样收

  通知规定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葬礼仪服务费、墓葬延伸配套服务费、墓葬个性化服务费三项。这些由用户自主选择,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按服务成本自主确定,报县(市)区价格和民政主管部分备案后执行。

  已责令关闭、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共墓地不得新建坟墓,其服务收费标准按此规定执行。

  保质期内墓穴免费维修

  用户已缴纳日常维护费的,在保质期内由公墓单位负责对墓位进行免费正常维修。保质期是指从墓位交付之日起的5年内。墓位的正常维修是指在保质期内因材质、做工及工艺等造成的破损、裂缝等的维修,不可抗力除外。

  墓碑、墓石料、附属设施调换、增添等用户有特殊需求的维修和墓位5年保质期以外的维修,其维修费用应由用户负责。维修费标准由用户与公墓单位根据材料成本、人工费用和不超过15%利润确定,并签订维修合同。

 

  宁波市公共墓地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单位:穴(格)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 孙美星 卢科霞 俞仲智 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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