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欧盟高等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初级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上,个别法律条款使用不当,欠缺公正,终审判定中国奥康胜诉。这一耗时6年的官司最终获胜,为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奥康等鞋企积极应诉欧盟反倾销
2005年,欧盟委员会继取消此前持续14年对中国皮鞋实行配额限制后,鉴于中国已加入WTO组织,重新调整策略,对中国皮鞋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6年10月7日,欧盟对中国制鞋业正式实施为期两年的反倾销措施,征收16.5%的高额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企业1200多家。
面对欧盟的反倾销大棒,同年10月23日,奥康联合泰马、金履等4家鞋企向欧盟初级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中国鞋企的奋起应诉与抗辩没能阻止欧盟反倾销大棒重重落下。这项反倾销措施原本到2008年10月到期终止,但是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展开“期满复审”。2009年12月,欧盟作出复审决定,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措施再延长15个月,即至2011年3月31日。
2010年3月,欧盟初级法院驳回奥康等中国5家鞋企的诉讼请求,宣布中国鞋企一审败诉。2010年4月8日,中国商务部上诉至世贸组织,请求WTO成立专家组,协调解决这场由欧盟发起的不公正的国际贸易争端。
在重重压力下,泰马、金履等4家鞋企退出诉讼抗争。
面对这一严峻局势,奥康果断决定“打下去”,继续上诉至欧盟高等法院,单枪匹马“再搏二审”。
2011年3月31日,延长15个月的反倾销措施到期,欧盟宣布从当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高额反倾销税。由此这一维持了近5年之久的不合理贸易保护措施终于“寿终正寝”。
然而,这只是欧盟在行政上单方终止了制裁措施,但未了结反倾销的法律官司。经过奥康的积极努力,欧盟高级法院最终在2012年11月15日正式下达判决书,终裁奥康胜诉。
中国企业应增加竞争砝码
有关法律专家称,这场中国企业抗辩欧盟反倾销“洋官司”取得胜诉获得的直接好处:一是谁败诉谁承担,欧盟将承担所有的诉讼费,预计高达约500万元人民币。二是欧盟要向中国企业和进口商退回已收取3年的反倾销税。更为重要的是,为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官司提供了借鉴。
奥康公司董事长王振滔认为,摆脱反倾销大棒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不断提高自身实力。
首先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一些产品科技含量低,这很容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加大科技与研发力度,以自有知识产权而非价格去竞争,这是中国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制定行之有效的国际营销战略。品牌附加值等非价格竞争手段已是当下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砝码。中国企业“走出去”,需要强有力的品牌作支撑。王振滔说,“中国制造”基本上是产品出口,而未实现品质出口、品牌出口,这是屡被反倾销的根本原因。
再次是走出互相杀价、无序竞争的误区。康奈集团国际贸易部总经理缪仁赞坦言,反倾销固然有欧盟贸易保护主义作祟,中国企业自身也有不足。譬如一些中国企业互相杀价,一双鞋有人报价5美元,就有人报4.8美元,最终压到4.5美元甚至更低,这无形中把中国的产品压成低档货,授人以柄。
中国企业亟需了解国际规则
在欧盟开始对中国鞋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时,开始有一千来家民企接受欧盟反倾销调查。但后来许多企业纷纷退出,应对的企业从一千来家锐减至三十来家,后来又进一步缩减,仅有奥康等5家企业真正反抗诉讼。而一审判决败诉后,仅剩奥康孤军作战。这种现象反映我国企业在面临不平等或者不公正贸易裁定时的恐惧、逃避与不作为心态,这是当下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信心软肋。
担任奥康法律诉讼顾问的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分析,综观多起国际贸易争端案例,中国企业与西方企业有一个明显的区别:西方企业的经营理念是法律先行,先搞懂、搞通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商业模式,开展商业经营和竞争;而中国企业往往是商业为先,商业竞争先行,先制定商业战略和商业模式,一股脑儿开展经营和商业竞争,等出了问题、遇到麻烦后再“临时抱佛脚”,找法律“救火”。
他认为,中国企业若不好好学习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不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不研究对方潜在的陷阱就“哗哗哗”地“走出去”,非吃大亏不可。“中国企业要向西方企业学习,把竞争程序调过来,用法律武装头脑,才能防患于未然。”蒲凌尘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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