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6日讯 日常生活中,我们对很多事情都会只看其一,不看其二,想当然地以为,这事就该这样的。殊不知,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下去,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今天,我们要说的两个法庭小故事就是这样,被告们均以为在交通事故中不需负责,可最终还是得负责到底。
无证驾驶出了事
保险公司仍要赔
去年9月12日,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调解,沈某与吴某达成协议:吴某各项人身伤害损失共计7143.26元由沈某赔偿,沈某损失由吴某赔偿。后沈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沈某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向吴某赔付的7143.26元。
为啥保险公司要拒赔?原来,保险公司在审核中发现,该事故发生时间虽在保险期限内,但当时沈某持有的驾照已过期,且他的车也未按规定定期鉴定。保险公司认为,沈某属无证驾驶,依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沈某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未在场,相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也过高。
经审理,法院对保险公司不应理赔的观点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沈某保险赔偿金共计5572.84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免除了无证或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另据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以沈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
职工肇事被追责
单位责任跑不掉
去年8月27日,桐乡某皮草公司职工奇某在驾驶货车运送该公司货物途中,与驾驶小轿车的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奇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奇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17日,赵某父母、妻儿将奇某所在公司及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共计554380元。
“奇某已被追究刑责,使受害人家属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受害人家属再来向我们公司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说不过去。”庭审中,皮草公司及保险公司辩称,他们不该也不会赔付。
不过,法院的最终判决,支持了受害人家属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未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该案中,赵某亲属起诉的并不是已被追责的奇某,而是其公司。办案法官表示,由此,对上述《批复》规定的范围就应作限缩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免赔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责的赵某,而不应扩张到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如雇主、车辆所有人、共同侵权人等。因此,奇某公司及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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