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6日讯 12月3日、4日,温州都市报连续报道了苍南县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向当地商户收取“垃圾处理费”一事,苍南县纪委(监察局)经过两天的调查后,5日再次作出五项处理决定。
12月3日,苍南县纪委(监察局)责令宜山镇政府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并对该镇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主持工作)陈继革予以停职检查处理。5日,苍南县纪委(监察局)再次作出决定:对宜山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宜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黄言亮予以口头效能告诫;责令宜山镇政府给予陈继革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宜山镇党委给予黄景铁(当事办事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宜山镇政府立即整改,严格规范收费,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根据苍南县纪委(监察局)调查,今年6月,宜山镇政府成立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将该镇环卫所职能划入该大队后,没有规范环卫所机构和环卫所财务章的使用。而且,在税务部门没有向该镇提供“垃圾处理费”发票的情况下,该大队没有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擅自决定以环卫所收取卫生费之名,向当地商户收取“垃圾处理费”,并出具“卫生费”发票。对此,该大队副队长陈继革负有主要责任。对于该情况的发生,宜山镇政府也负有一定责任。
另外,在向商户发放的“缴费通知书”中,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将收费依据——“苍发改价【2009】7号”文件错打印成“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导致收费依据与收费名目“风马牛不相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该大队从事打印工作的黄景铁(合同工)负有直接责任。陈继革没有认真审核“缴费通知书”,负有审核把关不严的领导责任。
苍南县纪委回应“三个疑问”
在苍南县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向商户收取“垃圾处理费”乱象中,不少读者曾提出三个疑问:有没有选择性执法?是否巧立名目收费?该项收费流向何处?昨天,苍南县纪委(监察局)根据调查情况,作了解答。
苍南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在本报对此事进行报道时,该大队的收费行为正在进行,分发“缴费通知书”有先后,目前有较多商家未收到该通知书。所以,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
关于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在发票上盖“环卫所财务章”,苍南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在税务部门没有向宜山镇提供收取垃圾处理费的税务发票情况下,大队主要负责人陈继革认为垃圾处理应该是环境卫生工作范畴,想当然地以“卫生费”名义向商户收取“垃圾处理费”。“此行为不属于巧立名目收费,而是该大队主要负责人政策把握不准导致。”
据统计,今年1~3季度,宜山镇共收取垃圾处理费、卫生费112.4624万元,全部统一上交宜山镇财政。这笔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垃圾清运、购买垃圾车和垃圾桶及垃圾焚烧等方面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该镇财政弥补。苍南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对于所收的“垃圾处理费”,该镇实行了专款专用。目前“垃圾处理费”已暂停收取,待宜山镇镇政府与税务、发改局等部门单位协调,解决收费凭证等问题后再开始征收。
- 蔡奇:龙应台被大陆六年级小学生批评
- 蔡奇:龙应台被大陆六年级小学生批评
- 苍南宜山收取“垃圾处理费” 当事副队长停职检查
- 胡坚:如希望长期健康发展 需多听听批评意见
- 胡坚:如希望长期健康发展 需多听听批评意见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