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司机个人出租车不征增值税
2012年12月12日 11:06:09
浙江在线12月12日讯 12月11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进行明确。该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另外,通知对出租车管理费等增值税征收进行了细化。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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