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浙江省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座谈会在杭州举行,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说,“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将于人民法院刑事司法理念和操作程序带来深刻的影响。”
逐步适度提高
二审开庭率
新刑诉法规定了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齐奇院长说:2011年全国二审刑案开庭率为11%,我省在25%左右,其中死刑案件和抗诉案件已实现全部开庭,温州、台州中院二审开庭率已经达到60%以上。
为此,新刑诉法实施后,我省高、中两级法院将本着探索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对“提出异议”是否可以影响定罪量刑,是否应当二审开庭,实事求是作出研判,逐步推进。
两年来指定辩护
同比上升112.4%
新刑诉法将原来的由法院指定辩护,修改为由法院通知,或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齐奇院长说:由“指定辩护”改为“通知和申请辩护”,体现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性和自主性。
2011年初,省高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推进扩大指定辩护范围,增加规定对没有钱请律师、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等7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并且指定辩护的范围比新刑诉法规定的范围更宽。
两年来,各级法院共为21337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指定辩护同比上升112.4%,取得了确保刑案质量、防治冤错案件、彰显法治浙江的明显成效。
非法取证
不作为定案依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
齐奇院长说:刑事法官将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两个证据规定”,把牢刑事审判的事实关和证据关,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认真对待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依法排除,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用好“庭前会议制度”,对庭前反映的非法取证问题,尽量利用庭前会议进行初步核查。
落实刑案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对证人出庭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合理限定,并明确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齐奇院长说: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的突出问题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界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加强与控辩双方的沟通,做好证人出庭的通知、协商工作,争取控辩双方的支持配合。强调控辩双方对本方证人有责任促使其出庭作证,尤其是控方,如果不能保证证人出庭,就可能因此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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