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7日讯 汇款时如果错把钱汇到了别人的账户里,想要拿回这笔钱又没有有力的证据,法律也不一定会支持。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刚刚判下来的民事纠纷。纠纷中,内蒙古一公司的财务员声称因写错名字,误将2万元汇到了别人的账号,为拿回这笔钱走上了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这名财务员遭遇败诉。
提起诉讼的是一位姓俞的女士,诸暨人,去年起她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正蓝旗一家公司做财务员。俞女士称,今年9月19日,她在中国农业银行正蓝旗支行汇款,根据别人给她的汇款信息,错把收款人名字中的“梁”字看成了“樑”,结果把2万元错汇到了别人的账号里。
俞女士说,事后查询,她知道这笔钱汇到了绍兴县兰亭人俞某某的账户里,他的名字与真正的收款人仅最后一个字有差别。俞女士设法找到了俞某某,多次上门或打电话催讨这笔现金。但是,俞某某虽然承认有2万元现金汇入,始终不肯归还。无奈之下,俞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俞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的2万元。
在庭审中,俞女士拿出中国农业银行正蓝旗支行的存款业务回单一份佐证自己的陈述。让俞女士没想到的是,被告俞某某根本就没到庭。按照庭审规则,这显然对俞某某不利。那么,法院会支持俞女士的请求吗?
庭审中,法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作出解释:在给付型的不当得利诉讼中,给付者乃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事实,俞女士应对给付的原因及给付原因丧失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法院并不认同错汇的说法。
法官说,首先俞女士对自己主张的这一事实仅有己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依据。其次,从社会常识来讲,即使俞女士确实写错了姓名,但两个人的卡号不可能一样,结合俞女士的陈述,可以认定有关被告的汇款信息是他人提供给她的,也就是说,俞女士汇款时对收款人的姓名及其卡号是清楚明白的,不存在错汇的问题。诉讼中,俞女士也自认有案外人归还给她1万元,这就进一步印证了不是错汇的事实。
据此,法官认定俞女士是在欠缺给付原因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形下直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上周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俞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谈到这起案子,法官说,或许事实上当事人确实汇错了款,但从现有证据的指向看,法律认定的事实是不存在错汇问题。“不管怎么说,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汇款时一定要仔细,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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