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有一种人,奔走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为两者见不得人的勾当牵线搭桥。他们有一个形象的称呼:权力托儿。近年来,因为“权力托儿”而东窗事发的官员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权力托儿”不仅自身腐败,还成为官员腐败的催化剂,社会危害严重。
今年39岁的蔡夫军是台州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老总,平时喜欢结交朋友。不少人都说他为人热心,但这份古道热肠却用错了地方,帮助别人在权钱交易中牵线搭桥,让他面临牢狱之灾。
近日,蔡夫军因犯介绍贿赂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怪了,行贿有人牵线
蔡夫军的案子和一个叫任洪斌的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任洪斌何许人也?他比蔡夫军小1岁,是温岭市工商局城东工商所原副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他在大溪工商所和城东工商所任职期间,收受贿款25.7万元,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调查中,任洪斌交代,向自己行贿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朋友“老蔡”介绍来的。
很快,“老蔡”的身份被揭发,就是蔡夫军。蔡夫军和任洪斌是老朋友,早在任洪斌任大溪工商所副所长时,两人就相识。起初,他们只在工作上有往来,但随着经常一起吃喝,出入娱乐场所等,两人的“感情”发展得很快,甚至连任洪斌的婚礼,也是蔡夫军帮着张罗。两人关系之“铁”,当地人人皆知。
2009年下半年,温岭市富成鞋厂因涉嫌商标侵权被大溪工商所查获,该厂负责人元某经人介绍,找到了蔡夫军,请他帮忙向时任大溪工商所副所长的任洪斌说情。蔡夫军觉得这事不难,便一口答应,但要了3万元“打点费”。元某喜出望外,很快就把3万元交给蔡夫军。蔡夫军收下钱后马上给任洪斌去了电话:“富成鞋厂那边拿了3万元钱过来,让你关照下。”任洪斌欣然答应。
不久,蔡夫军开车找任洪斌一道吃饭,在车上,他用一个黑色袋子包了3万元塞给任洪斌,任洪斌爽快收下。后来,富成鞋厂“幸运”地躲过了工商部门的处罚。
渐渐地,越来越多的人找蔡夫军“曲线贿赂”。2010年下半年,浙江耀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涉嫌抽逃资金被城东工商所查获,公司负责人朱某为了从轻处理,拿着5万元钱找到了蔡夫军。蔡夫军将这钱往任洪斌办公室一放,结果,工商部门未认定该公司抽逃资金;台州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被查获,公司负责人陈某通过蔡夫军将1.5万元购物券送给任洪斌,顺利地逃过处罚……
网友热评@小橙子:有需求,才有市场,如果普通行贿者软磨硬泡几个月未必能找到的行贿门道,“权力托儿”一个电话就可以“摆平”,那么这个权力中介自然生意兴隆,而且行贿受贿双方就可以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增加了腐败行为的隐蔽性。
腐败,频现权力托儿
今年2月8日,任洪斌被温岭市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到案。听闻消息,蔡夫军开始惶惶不安。俗话说,出来混,总要还的。3月2日下午,温岭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将蔡夫军从太平街道的家中传唤到案,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但在调查中,蔡夫军一直喊冤,他说自己只是热心给朋友帮忙,一分好处也没捞到,这也犯法?
温岭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夫军介绍个人向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数额达3万元,多次介绍单位向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数额达7.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台州地区,蔡夫军案是首起因“介绍行贿罪”被诉案件。但温岭市检察机关表示,“介绍贿赂”的行为并不鲜见,只是很多时候该类行为没达到立案标准,如介绍行贿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案值很小、行贿次数不够,也没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最终导致无法以该罪名立案。
此外,有一部分“中间人”因为是其中一方的共犯,被定性为行贿或者受贿的罪名进行处理。不过,蔡夫军不同,他和行贿者及受贿者双方都有联系,而且是根据双方的意图办事,为两者牵线搭桥,导致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近年来,在一些腐败案子中,频现“中间人”的身影。日前,房地产开发商周某就因为介绍贿赂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周某与时任房产交易中心主任的陈某十分熟络。陈某一直很想利用手中的权力捞一把,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他对陌生人的请客送礼又十分警惕。在这种情况下,周某自然充当起权钱交易的中间人。
清城区东城某楼盘的开发商何某为减少交易税费,找到了老乡周某,并答应给好处费。陈某听说有好处费,且是由周某转收的,遂同意帮忙。事成后,何某分3次通过周某向陈某支付10万元酬劳。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介绍贿赂罪。
相比起来,山西省太原市一位为房地产商跑项目审批的“中间人”,则更神通广大。这名“中间人”与太原市规划局关系熟络,房地产商通过他办理规划审批,每单公开要价200万元。去年年底,山西省检察院起获了这名“中间人”的一本行贿送礼笔记,根据里面线索,开始调查太原市规划局相关人员,涉及官员竟达60余名。
网友热评@野风:有些人乐于充当“中间人”,是出于各种原因。有的纯属贪财谋利,有的只是联络感情,还有的是为了讨好权势,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暗箱,期待阳光照耀
目前来看,“权力托儿”既有个体,也有群体;既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社会“能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有极其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他们的存在,为行贿受贿开通了一条相对隐蔽的灰色通道,无形中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
安徽省淮南市的工程师林海因在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介绍他人贿赂,被法院一审判刑1年半,缓刑2年,他也因此成为淮南市第一个以介绍贿赂罪被判刑的人。在他的斡旋下,武汉建工公司成功签下工程总造价为1748.18万元的施工合同,而时任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杨守海也如愿获得87万元的好处,可谓作用不小。
这些“权力托儿”从中捞取的好处,既增加腐败成本,也无形中增加了反腐难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权力托儿”并不是打击重点,这导致他们能够游离于法律的监管和惩罚之外。有专家认为,作为一种“权力暗箱”的衍生物,“权力托儿”既是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当前反腐败打击的一大难点。“目前一些腐败案件,牵扯到了大量单位、部门或个人。权力中间人的参与,使钱权交易出现网络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表示,“由于取证难度很大,增加了腐败的间接性、隐蔽性,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反腐成本。”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要在制度设计上铲除“权力托儿”赖以生存的土壤,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同时,在法律上应增强国家司法机关对“权力托儿”的威慑力。
治理“权力托儿”,最根本的是要治“权”。这或许是蔡夫军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网友热评@蔚蔚牌:“权力托儿”虽然和行贿受贿行为有所区别,但介绍贿赂的危害也十分巨大。但现行法律、法规对它缺乏有针对性的制裁,我们要完善法律,绝不让那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
-专家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为逃避法律追究,受贿官员更愿意寻找“第三人”作为“安全通道”,以增大贿赂交易的安全性。司法实践中发现,在传统的受贿官员和行贿人之间,甚至业已出现了一群专门联络、议价、送货的“职业中间人”。事实上,公共权力没有获得真正有效的划分和强有力的制衡,是官员贪污受贿、渎职擅权的主要成因,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方面加以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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