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公园遛狗都将被罚款 以前此类行为以劝导为主
2012年12月26日 07:46:50
24日晚七点多,西湖区城管局文新中队在西城广场周围区域开展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时,发现一只棕色贵宾犬在花坛里跑动。
经查明该犬属于在附近某小区周某所有,这只贵宾犬办理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告知犬主,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属违法行为,《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西湖区城管局经立案查处,对当事人周某予以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西湖区首例因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被处罚案件,城管执法部门提醒市民,以前对这类行为城管以劝导为主,今后将加大查处力度,请不要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每日商报 记者 汪琦 通讯员 郑昌俊 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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