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市民陈小姐在一团购网站购买了一款韩国料理套餐,但却因为疏忽,过了最后的消费期限。第二天,她想去消费时,网站和商家拒绝了她的要求,且不能退款。无奈,陈小姐向记者反映了此事,希望得到帮助。最终,网站作出承诺,表示会在两天内退款。
据介绍,陈小姐的这个套餐共计收费98元,规定最后的消费时间是12月15日晚上12点止,套餐同时规定不支持过期退款。可是到了12月15日晚上10点,陈小姐才想起来还有这样一份套餐没有消费。于是,她便和商家、网站联系,希望能够预订该份套餐,但商家、网站服务人员均表示第二天再处理。
可第二天陈小姐再与商家联系时,商家明确表示不能消费了,希望陈小姐向团购网站反映。随后,陈小姐又与团购网站取得了联系,客服人员同样告诉陈小姐,因为此前网站已经发了提醒的短信给陈小姐,网站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确实不能再返还款项给陈小姐了。
记者就此与团购网站客服人员取得了联系,并对陈小姐的情况再次作了反映。12月17日下午,该网站一位工作人员联系记者,称考虑到陈小姐是网站的老客户,所以这次会把98元的团购款返还到陈小姐的账户上。但是,她希望陈小姐下次再次团购时,能够对不支持退款这样的条款引起注意。
事后,记者又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有律师告诉记者,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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