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慈善先进,弘扬慈善精神,营造慈善氛围,传播积极向善的价值理念,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慈善热情,推动我省慈善文化建设和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四届“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选表彰对象及范围
主要是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全省范围内在赈灾、扶老、救孤、济困、助残、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每名候选对象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已在往届“浙江慈善奖”获奖的慈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奖项设置
设五类奖项:个人捐赠奖30个,机构捐赠奖30个,慈善项目奖30个,志愿服务奖20个,慈善工作奖20个,总共130个以内的表彰名额。
以上表彰名额均为最高限额。
三、评选基本条件及依据
1、个人捐赠奖: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影响深远的个人。主要依据个人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资产规模和本人多年参与慈善的事迹等情况。
2、机构捐赠奖: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影响深远的企业等机构。主要依据机构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机构资产规模和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3、慈善项目奖: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对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综合考虑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项目的实施时间、收益情况、资金规模、社会影响及其社会示范性和推广性。
4、志愿服务奖:长期以来提供公益慈善等各类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社(义)工、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综合考虑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志愿服务行为及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
5、慈善工作奖:长期以来从事慈善组织工作、慈善文化传播或慈善理论研究,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综合考虑从事慈善工作的时间、成绩、影响等,需提供履职证明、研究成果等。
各参选者有关慈善活动的照片、音像资料,在申报时一并提供。
四、评选程序
(一)设立“第四届浙江慈善奖”评选委员会
成立第四届“浙江慈善奖”评选委员会,评委由来自省级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以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
(二)推荐、自荐及申报
各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自荐,参加相应奖项的评选;各市、县(市、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相应奖项的评选。县、市级民政部门分别对各自接收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遴选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至评选委员会。
省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向省民政厅自荐,参加相应奖项的评选;也可以向省民政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相应奖项的评选。省民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至评选委员会。
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自荐,自荐材料由评选委员会向自荐者所在地民政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实。
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浙江在线(www.zjol.com.cn)、浙江民政网(www.zjmz.gov.cn)下载相关表格。
申报材料截止11月5日,向评选委员会直接自荐的,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三)评审初选
评选委员会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整理、评审、打分,按照1∶1.2的比例,从中选出156名以内的提名名单。
(四)公众投票
为加大评选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通过浙江在线(www.zjol.com.cn)进行公众网络投票和入围展示。
(五)总评公示
提名对象经过公众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后,评选委员会按照评委打分和公众网络投票各占50%的权重,提出130名以内的拟表彰名单,并在浙江在线、省民政厅网站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审定
公示结束,拟表彰名单报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省民政厅提请省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五、表彰方式
对获得第四届“浙江慈善奖”的个人、机构和项目等,由省政府印发通报予以表彰。
六、有关要求
请各参选者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慈善活动的照片、音像资料,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形式一并提供。提供的材料要真实有效,所报材料将在浙江阳光慈善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编310007,联系人钱旭文,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0237,电子邮箱zjcsjpxbz@163.com。
附表:
第四届“浙江慈善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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