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程序,确保评选结果公平公正,扩大“浙江慈善奖”影响力,提高社会参与度,切实开展好“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慈善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浙江省民政厅承办,每三年举办一次,评选表彰浙江省公益慈善领域事迹突出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浙江省民政厅成立“浙江慈善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第四条 “浙江慈善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省级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
如评委或评委所在机构、所参与项目为候选对象,应当回避。
第五条 “浙江慈善奖”共设5类奖项、130个名额以内,具体包括:
1.个人捐赠奖,30名,旨在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影响深远的个人。
2.机构捐赠奖,30名,旨在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捐赠款物数额有限但事迹特别突出、影响深远的企业等机构。
3.慈善项目奖,30名,旨在表彰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
4.志愿服务奖,20名,旨在表彰长期以来提供公益慈善等各类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社(义)工、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
5.慈善工作奖,20名,旨在表彰长期以来从事慈善组织工作、慈善文化传播或慈善理论研究,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
前款奖项名额,为最高限额。奖项设置及名额可以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及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名候选对象每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
已在往届“浙江慈善奖”获奖的慈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加本届评选。
第七条 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被推荐对象和自荐对象申报“浙江慈善奖”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书面及电子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接受当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推荐或自荐。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各自接收的初选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遴选,并分别送同级政府审定,经市民政局汇总后向评选委员会推荐候选对象。
第九条 浙江省民政厅负责受理来自省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个人、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经核实后向评选委员会推荐候选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自荐,自荐材料由评选委员会向自荐者所在地民政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实。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负责汇总各方推荐的候选对象,经全体评委评议打分,提出当届“浙江慈善奖”提名名单。原则上提名名单不超过总名额的1.2倍。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将提名名单在浙江省有关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接受公众投票。
尊重公众的投票意愿,保障公众的投票权利。严禁拉票、冒用他人身份投票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所得选票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与网络投票情况,提出获奖名单,并在有关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束,“浙江慈善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省民政厅提请省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对获奖者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被推荐或自荐参加“浙江慈善奖”评选的个人、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或有拉票、贿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评选资格,两届“浙江慈善奖”评选周期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获奖者在接受表彰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评选委员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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