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陈先生拼拼凑凑花了20余万元,在萧山广宁小区购买了一处75平米的安居房。2006年9月,把这套房子用来出租。
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郭丁华成了陈先生那套房子的租客,租赁期限为1年。1年后,郭丁华提出续租,因为其按时交纳房租,陈先生并没有再和她签订新的协议,仍按原来的协议履行。
2012年3月份,租期到了,郭丁华却突然失踪了,陈先生多次打电话、去她所在的公司,均没找到人。当年5月17日,陈先生写了封信给郭丁华,塞在她所租房子的门底下,通知其一个星期内如果没有答复,就要收回房屋。
这封信并没有等来郭丁华,却来了另外一个人,老陈。老陈说,他现在就住在郭丁华租住的地方,房子是郭卖给他的,他有房产证。听到这里陈先生就懵了,自己的房子什么时候被人卖掉了?对方还有房产证!
事情到了这里似乎也该水落石出了,郭丁华从中作梗,假办房产证把不属于自己的房子卖给了老陈,老陈也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
不过陈先生称,老陈明明知道自己被骗了,房子也不是他的,却不肯搬离陈先生的住处,而且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从去年5月份开始,陈先生一直和老陈进行沟通,去人、去信、去电,老陈并没有要搬走的意思。“他告诉我自己装修了花了不少钱,买这个房子钱也被骗了,自己也是受害者。”陈先生告诉记者。
到了后来,老陈索性不接电话也不理陈先生,出于无奈,他才把老陈告上了法庭。
在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老陈腾退房屋,还有补偿自己18个月来的居住费一共36000元(按2000月一月算),另外,陈先生还要求老陈将装修后的房子恢复原状。
据法院查明,郭丁华在2007年用假证把房子“卖”给了老陈,当时的价格为14万,14万购买一处75平米的房子,即使是在2007年也远低于市价。
另外,该处房产为安居房,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交易买卖。在2007年时,该房产还未到5年之限,这也许也是老陈没去房管局办过户手续的一个原因。
老陈仅凭对方一张“房产证”就把购房款支付给了对方,造成了自己受骗。
对于这个问题,本网记者咨询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凌斌,凌斌称,该起案件中,老陈犯了三个错误。一是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是没有核实对方对房产是否享有所有权,三是没有到房管局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