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9日讯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浙江拟授权地级市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如草案通过,这将是我省首次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写入地方性法规
昨天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增加了这么一条: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如草案获得通过,这将是我省首次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写入地方性法规。
今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各地调研,并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意见。
诸建勇、李卫东等省人大代表提出,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暂无必要,也很难实施,且容易造成车辆号牌变相涨价、突击上牌等问题,政府应努力发展公共交通,然后再考虑控制保有量。
不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因环境容量和道路资源有限,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已是防治污染和治理拥堵的必然要求和措施,也是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
“我省机动车保有量上升很快,据测算,到2015年会达到1742万辆。而且今年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提出,对于机动车保有量,北上广是严格控制,其他城市可以合理控制。”
不过,上述负责人说,这只是一条授权性规定,并不意味着要限牌,“也不是说一定要通过限牌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它只是说,城市在解决交通拥堵及大气污染方面,采取什么措施?什么时候采取措施?是限牌还是其他做法?都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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