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1月22日讯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正式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标志着温州金改取得又一新进展。《条例》出台有怎样的意义?《条例》内容有何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温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为何出台大额备案制
记者: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条例》出台的意义何在?
丁敏哲(省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这个《条例》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温州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重要意义。
牛太升(浙江法学会副会长):《条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从地下状态变成法律上有名义、有人管、有规则的阳光化状态,有助于防范民间借贷的一些风险和混乱。
记者:《条例》中明确提出要对大额民间借贷进行备案制,为什么只针对“大额”?采用备案制主要想达到怎样的目的?
丁敏哲:《条例》对“大额”有明确界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三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等。通过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也可以提前把控风险。
除了强迫性的大额备案制,其他的借款人和出款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备案的最大好处是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可以作为判断其借贷合法性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其还款情况还可以作为信用证明。
记者:如何落实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
余谦(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为让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包括: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反向约束主要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温州下一步将加快设立备案网点。启动备案服务网点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的建设开发工作,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为各类民间借贷提供便捷有效的备案服务。
如何解决企业融资难
记者:温州民间借贷兴起的一大背景是小微企业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难。那么,《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设计?
丁敏哲:《条例》很重要的一条内容就是允许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这是为企业开通了一条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考虑到风险,企业开展定向债券融资是有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如具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负债率不得高于70%等。这些规定旨在将民间资金引向那些质地好的企业,真正为温州实体经济发展“输血”。
另外一条规定是允许机构定向集合资金,这也是间接为小微企业融资开路。定向集合资金是指批准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的募集和使用。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将分散的民间资金集聚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中。
牛太升:一般的企业是不允许进行大规模融资的,这个《条例》是经过国务院的特别授权,只允许在特定的地区实行。允许定向集合资金被合法化之后,在温州会出现一些民资管理机构,它可以在很大范围内来募集和集中社会资金,定向投向一些实体和建设项目。这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缪心毫(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副教授):《条例》特别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这些规定将配合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大大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集聚社会小资本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发展。
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记者:《条例》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又是如何加强风险管理的?
丁敏哲:《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对民间的融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管,以重建民间融资秩序。
记者:《条例》也提及要设立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
丁敏哲: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设置旨在解决民间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民间资金借贷双方直接配对,去除中间环节,以降低民间融资利率。同时,专业人士的服务也能够帮助降低风险。
记者:有关方面对《条例》中利率不确定上限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牛太升:利率市场化是国家金融改革的目标。《条例》没有做具体上限的规定,是考虑到整个国家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作出限制并不科学。
余谦:立法对于规范民间金融秩序而言,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一个新的开始,接下来还任重道远。创新过程中,总是有风险相伴,我们将按照温州的实际情况,在下一步温州市级层面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中,尽可能地考虑各种风险,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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