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2月11日电题:无证电焊引火灾,黄某某入狱11个月
12月8日是黄某某刑满释放的日子。黄某某如何被判刑入狱?这要从今年初发生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的一场仓库火灾说起。
1月8日,位于路桥街道的良村浃里王河塘仓库发生火灾,房屋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火灾烧毁生活用品、塑料等物品价值50多万元。9月27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起诉黄某某无证电焊,因疏忽大意,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1月8日羁押日算起)。
火灭
1月8日14时06分,路桥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路桥街道里王路的一处简易仓库着火,大队立即出动了6辆消防车22名消防员赶赴现场。
14时10分,救援人员达到现场后,当即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并组织火情侦察,快速疏散围观群众,设立警戒区域,展开火灾扑救。路桥区路南、峰江等5支消防专职队赶来增援。同时,台州市消防支队调动开发区、椒江、黄岩三个中队5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增援。
因仓库内囤积了大量塑料制品,火势蔓延速度快,现场浓烟滚滚。消防官兵采取对起火部位“四面包抄”的战术,有效防止火势向周边民房蔓延。截止当天22时左右,大火被扑灭。为了避免“死灰复燃”,路桥消防大队官兵通宵执勤出水,火情出现一处灭掉一处,直至火灾完全扑灭。
路桥区很快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
元凶
在确定起火部位时,调查组从铁皮烧毁的程度、横梁烧毁弯曲度和颜色变化程度、存放物品烧毁程度等进行分析,很快锁定了起火仓库东南角的一处铁皮棚仓库。
火灾因何而起?是天灾还是人为?
在对起火原因勘察时,调查组很快排除了外来飞火和雷电等天灾因素,因为当天天气晴朗,没有雷电,且无人听到鞭炮的声音。在起火前两个小时内,商户去仓库内取货时,仓库内平安无事,因此,仓库内遗留火种的原因也被排除。调查组对周边商户及村民“拉网式”访问调查取证。
调查组很快发现了新线索。不少村民反映,当天下午,看到紧挨起火仓库的民房内,黄某某在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的部位在起火部位的上方,这与调查组判断的起火部位相吻合。
不久,调查组在起火仓库附近的铁皮棚下找到了不少焊渣。
这些焊渣哪里来的?
调查组在木板下方放置纤维绳,在木板上进行电焊作业,模拟火灾实验。实验从14时36分开始,14时38分纤维绳出现明火,火势渐渐变大。
由此,调查组得出结论:火灾因黄某某电焊作业,电焊渣引燃塑料纤维绳等可燃物。
但是,黄某某本人在调查组调查期间对此始终否认。
判决
调查组和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支撑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失火罪。3月20日,路桥区公安分局就此次火灾事故向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意见书,移交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不料,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驳回。
路桥区人民检察院驳回该案,他们认为一个主要的疑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需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才能判定为失火罪,但证据中无法充分证实财产损失达50万元以上。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疑问,调查组再次开展证据补充。为证实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调查组对受灾地进行挨家挨户走访,核实每家每户被烧毁物品的数量及价格,并对火灾现场废墟中清理出的残存物品进行清点和过磅称重,核实物品的价值。
路桥消防大队的调查人员说,这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月。在这段时间里,他们不断进行损失物品价值鉴定,调查组通过商户笔录、现场物品照片、商户提货清单、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等环节,一一证明解答了检察机关疑问。
9月27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大量物证面前,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并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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