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8日讯 如果没有3年前的那场指控,郑子罕现在已进入退休倒计时。1955年9月出生的他,搞了半辈子的教研工作,没想到因著书编教材拿稿酬,被判刑坐牢。
在2010年8月11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刑拘前,郑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普通教育研究室(以下简称教研室)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特聘专家。
从“东窗事发”被羁押,到今年11月27日杭州市中院再审宣告无罪,郑子罕失去人身自由整整1205天。
再审结果表明,这是一个将法人侵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案子错误地办成为涉案作品主编挪用公款刑事犯罪的冤假错案。尽管历经曲折,错案最终得以纠正,但对郑子罕来说,工作晚年蒙受如此不白之冤,还是让人嘘唏不已。
事发:审计牵出单位小金库
领了10多年的稿酬突然变成“公款”
郑子罕从1985年起从事计算机教学,其相关研究课题曾分别获省、市基础教育成果一等奖。
1996年前后,在基层学校教师的多次要求下,郑子罕约了几位骨干教师,打算着手编写一套实用性较强的教材。
教材经试用后,效果非常好。1998年、1999年,郑子罕以著作权人身份,单位时任领导以法人身份与浙大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2000年,又转与浙江科技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该合同有效期10年,其中第11条明确约定作者稿酬为8%版税(供稿由郑子罕负责),第16条约定68折供书,出版社给作者的8%版税稿酬都是由出版社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打入郑子罕的个人账户,再由郑(主编)核定各作者的应得稿酬并发放。从书的出版一开始直至2010年年初此案发生时,10多年一直如此,从未有任何改变。
2010年年初,杭州市审计局发现,杭州市教育局普通教育研究室在发行教材过程中拿回扣,从而牵出巨额小金库问题。同时,还发现《中小学信息技术》的8%部分版税(稿费)由浙江科技出版社直接汇入郑子罕老师个人银行卡,且郑子罕曾动用过该银行卡中的部分资金,有挪用公款的嫌疑。
审计质疑的依据,是教研室提供给审计的2005年《出版合同》(该合同实为教研室无视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私下篡改郑子罕与出版社签订的有效期为十年的2000年出版合同所形成的侵权合同)。
“审计说稿费是公款总是有他们的道理的。”时任的教研室主任一再强调。
郑子罕说,尽管他拿出原始合同据实说明情况,但当时无人愿意听他解释。2010年8月11日,郑子罕以“涉嫌挪用公款”被刑拘。
错判: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刑6年
二审减为5年
2011年1月13日上午,郑子罕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杭州下城区法院开庭。本报记者旁听整个庭审过程。
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郑子罕在组织《中小学信息技术》教材编写并经手稿费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7日期间,将浙江科技出版社按照约定支付到郑子罕个人账户中的稿费,转入其另外一个用于理财的账户中,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84.1万余元,涉嫌挪用公款罪。此外,检察院还指控郑子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的手段侵吞公款12.292万元,涉嫌贪污罪。
为郑子罕辩护的律师是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暐。田暐认为,支付稿酬的出版社和郑子罕所在的单位有明确约定,作为教材主编的郑子罕与其他作者如何分配应该属于民事的范畴,与公款没有任何关系。
下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子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指控挪用84万元依据不足,应以审计过程中郑子罕从基金账户筹集的51万元作为挪用数额。贪污罪名不能成立,据此判处郑子罕有期徒刑6年。
郑子罕上诉后,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鉴于本案的发生与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有一定关系及挪用款在审计期间均已退回等情形,改判郑子罕有期徒刑5年。
翻案:著作权官司在省高院胜诉
稿费属公款无立足依据
郑子罕入狱服刑后,其本人和家人仍没有放弃申诉。郑子罕的妻子告诉记者,在几年的申诉里,自己无数次地看到希望又无数次地绝望。
在申诉时,家人和狱中服刑的郑子罕希望通过与教研室之间的著作权权属官司来厘清涉案款项的性质,推翻之前的刑事指控。
2012年1月11日,郑子罕向市中院起诉教研室,就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提出诉讼,结果被判败诉。郑子罕和家人再向省高院民事上诉的同时,还积极寻求法律专家学者的帮助,并分别向市中院和省高院进行刑事申诉。
2012年6月,一场有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刑法室主任)、孙笑侠(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原院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国内顶尖法律专家学者参与的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即杭州市教研室)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诉人郑子罕挪用公款罪一案的法律论证会在北京举行。
与会的法律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本案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郑子罕等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郑子罕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2年11月,省高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确认涉案作品著作权为郑子罕等自然人作者个人所有,这意味着郑子罕领了10多年的稿费属于“公款”的说法难于立足。
2013年6月14日,省高院指令杭州市中院对郑子罕挪用公款案进行再审,郑子罕和家人终于等来了值得期盼的这一天。
迟到的正义:再审被宣告无罪
可申请国家赔偿
2013年11月27日下午16时38分,杭州市中院28号庭。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并宣布继续开庭,郑子罕案再审结果宣判,审判长宣布:
原审被告人郑子罕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同时告知郑子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条,被告人郑子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就这样,因著书编教材拿稿费获刑而备受各界关注的特级教师郑子罕“挪用公款”案在当事人被非法监禁失去自由将近三年四个月(1205天)后,终于迎来了迟到的正义。
从2011年起,本报记者就一直追踪郑子罕案,但除了在法庭上见过郑子罕外,和郑子罕本人和家人未有过正面接触。
昨天,当记者对郑子罕和家人在重压下一路不屈地辛酸维权之路表示同情,并向郑子罕及其妻子提出面对面的对话采访时,郑子罕老师婉拒了。
郑子罕的妻子告诉记者,先生(郑子罕)获释后一直呆在家里,不太愿意和人交流,也不大出门,并把他以前所写的书全部封存起来,有关案子的材料也不看一眼。他发誓以后再也不编写教材,无罪判决书拿到已经有20多天了,但到现在为止,郑子罕所在的单位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都没有一个说法和表示。
郑妻转述郑子罕的话给记者,他们对杭州市中院再审的无罪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同时他们认为,刑事再审无罪判决结果虽正确,但事实未查清,比如再审判决最后提到“郑子罕挪用其他编者的款项”是扣帽子、留尾巴,因为郑子罕究竟挪用了具体谁的多少款项?证据何在?依据何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这一系列的问题,杭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并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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