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2日讯 去年年底,高档美容减肥机构玛花纤体突然崩盘,之前毫无迹象。有消费者到了店里发现不能消费的时候,营业员也一头雾水,说不知道为什么总部没把美容产品发下来,她们也没有接到明确通知说要停业,工资都还没拿到呢(相关:玛花纤体杭州大厦门店将关闭 会员退卡遇阻被套上万)。
玛花纤体在杭州一共有两家店,杭州大厦店和万象城店。杭州大厦店在去年12月10日左右出现问题,当时还有消费者被告知可以转去万象城店继续消费。没想到,三天后,万象城店也停业。
时至今日,投诉到工商部门的玛花纤体消费者有二三十人,涉及预付卡内还来不及消费的金额将近60万元。这是杭州市迄今最大一起预付卡卷款走人事件。
目前,各部门均无法联系上玛花纤体的负责人。
杭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几乎已经尝试了各种方法试图和玛花的负责人联系,但一直没有成功。”
其位于上海肇嘉浜路的总部,关门时间早于杭州万象城店。昨天,记者也联系了上海工商部门,并找到了玛花方面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号码。但随后的拨打却发现,该电话号码早已经易主。
在一些团购网站上记者也发现,北京十多家门店的状态也变成“已歇业/关闭”。
而其香港官网上声明:玛花纤体有限公司已将中国大陆的所有业务转移至Honour Smile Limited旗下——但是,无人知道这家公司相关信息。
不过,就在这个混乱时期,行业内多家商家表示愿意接手玛花纤体的员工和会员。
第三方平台也瘦网在上月表示将联合上海伊轩纤体等上海领先纤体品牌,为原玛花纤体会员提供为期3个月的免费服务。此外,玛花纤体劲敌“必瘦站”日前在官网首页发布“关怀玛花纤体美容客户关怀计划”,宣称只要原玛花会员凭真实消费单据,在必瘦站旗下直营店享用类似服务。
玛花纤体(以下简称“玛花”)的受害消费者也联系上本报,有关维权想咨询一下阿Sir的精英律师们。记者特别请教了擅长商事纠纷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谢冰冰。
合同发票都弄丢了
需要什么凭证才能维权
消费者:我是2011年交的钱,现在还剩一万多块,但是合同、发票、收据都弄丢了,只剩一张疗程卡,需要提供什么凭证才能维权?这边商场说可以帮助联系查台账,有没有法律效力?(记者补充:玛花纤体是2010年在杭州开业的,据说近年来一共有消费者近千人,都是通过办疗程卡消费的,办卡金额1万元起。)
谢律师:上万元的消费估计很多顾客都是刷卡。那么,银行卡消费记录,证明付款总金额;疗程卡,商场能查台账,证明消费余额。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证明消费的证据链,具有法律效力。
玛花纤体找了明星代言
她们有连带责任吗
消费者:我现在应该找谁,可以找它的母公司吗?当时玛花找了钟丽缇、张雨绮做代言,明星有没有连带责任的?
谢律师:如果玛花纤体与其上级公司系分公司关系的,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关联企业,要看这两家公司是否相互持股,玛花纤体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另外还要看其对外销售的产品、服务卡以什么名义,一般的美容行业不排除以代销产品疗程套餐名义,这样可以试试找到产品企业看看是否留有保证金之类的财产。
至于明星代言,你就很难让明星来为这个债务埋单了。因为明星代言,明星与玛花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你作为消费者和玛花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两个合同主体。明星只是用自己的形象使得产品更为美化,做特殊说明,明星是广告创意的角色,而非玛花的主体。而你与玛花之间的是消费合同,它突然消失,就演变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债权关系。
我是冲着商场的牌子去的
商场需要承担责任吗
消费者:玛花纤体是开在杭州大厦和万象城的,给人的感觉就非常高档和正规,说实话,我就是冲着杭州大厦和万象城的牌子才去的,才愿意花几万元去购买疗程。如果是个街边美容小店,我根本不会去消费。现在出了这样的事,商场要承担责任吗?
谢律师:确实,从你们的情况来看,杭州大厦、万象城以自己商场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为玛花纤体的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信任上的保障。商场对其入驻商户具有基本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的民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如果玛花纤体与大商场之间为统一收费管理的则理应由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万象城,在玛花纤体杭州大厦店出事以后,更需提高警惕,至少要让商户在完整清算之后才能撤身而走。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目前在找不到玛花纤体负责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商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对商户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商场可以就这笔债务向玛花追偿。
这样的行为
是否构成商业欺诈
消费者:我可以报警吗?玛花纤体的行为是否是构成商业欺诈?
谢律师:预付卡消费目前在国内尚没有非常明确刑事法律法规去约束它。可以考虑的刑法条款是《合同诈骗罪》这要看玛花纤体的“蒸发”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才能判断。目前看“蒸发”这样一种行为之外还夹带着其他行为,比如老早就资不抵债了,已经申请公司破产的这是民事法律所允许的就不能归类到刑事案件领域,但是,如果它早就明知自己已经资不抵债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无法继续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却依然对外销售预付卡收取钱财,那么就不能排除它这种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不过,我们国家对商业欺诈的法律制约确实较为缺乏,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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