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3日讯 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申请人陈大妈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陈大妈的丈夫郑某殴打、威胁、辱骂她。
据悉,自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这是鹿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新增了“行为保全”内容,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她说一直忍气吞声过日子
陈大妈今年60岁,丈夫郑某63岁,都是市区人。
陈大妈在离婚诉状中称,1980年1月,她和郑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他们膝下育有两子。
陈大妈说,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交往和了解,婚后不久,郑某的暴躁脾气暴露无遗,动不动就对她辱骂、动粗。受传统思想影响,她一直忍气吞声过日子,委曲求全。
去年5月,郑某拿起铁凳、电风扇砸、打陈大妈头部。“因为没有钱,我都不敢去医院。”陈大妈想起来就后怕。
去年12月14日,她再次遭到丈夫家暴。这次,陈大妈报了警。“民警离开后,他又打我,还操起刀威胁说要杀我。”陈大妈觉得自己已经走投无路。
这次挨打,经医院诊断,陈大妈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因为没经济能力,她的旧伤新患无法进一步检查和医治。
“我的头部和胸部经常会痛,我都60岁了,每天还在担心中度过,怕自己又会遭受无端的暴打。”想起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今年1月17日,陈大妈鼓起勇气,向鹿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她和郑某离婚。
“人身安全保护令”非一纸空文
递交诉状之后,陈大妈担心在诉讼期间又会遭到郑某家暴,于是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同时,她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回执、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证明、病历及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
鹿城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大妈称屡次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并向法院提交了居委会证明、报警的“接受案件回执单”等证据,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同时,法院向郑某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辖区街道、妇联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鹿城区法院有关法官表示,这张“人身安全保护令”非一纸空文。郑某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一旦接到陈大妈的报案后,就会及时出警,对她采取保护措施,并将郑某行为通知法院。法院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另外,郑某经常居住地街道、妇联也会担起监督的职责,接到陈大妈的投诉后也会第一时间报警,保护她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郑某殴打、威胁、辱骂陈某。
如郑某违反禁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裁定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立即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讼前提出。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可以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充分保护。
据介绍,龙湾区法院等曾发出多份“人身保护令”,但在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试点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指导的。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制度,则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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