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9日讯 前天,瑞安市法院开庭审理两起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刘某、杨某均被判处拘役3个半月,罚金7000元。据了解,这是《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瑞安市法院首次适用《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进行判处的醉驾案。
瑞安籍刘某、苍南籍杨某,于上月21日凌晨,分别从飞云入口、苍南入口进入G15高速公路驶往瑞安,经过瑞安城区虹桥北路高速出口时被查获,经过提取血样检测,二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87毫克/100毫升、126毫克/100毫升,均达到醉酒程度。瑞安市法院审理后当庭认定两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从瑞安市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已审结醉驾案52件,其中适用《意见》第二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从重处罚”,此案尚属首例。
【法条链接】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规定醉驾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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