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6日讯 温州某设计公司的车借给别人开,被“撞花”后,本以为保险公司可以赔偿损失,结果司机持有的是境外驾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这家设计公司的老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持境外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
当事公司状告保险公司索赔26460元
2012年12月5日晚,温州某设计公司将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借给石某驾驶。石某在市区飞霞南路与江滨西路的十字交叉路口与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石某驾驶的小轿车擦得比较严重。
经过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石某开车经过事故路口的时候,对路口内车辆的动态注意不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施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对其他车辆的动态注意不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设计公司方面找到了保险公司评定损失,确定修理费为25756.37元,扣除残值费用117.52元。
后来,设计公司方面花费了车辆修理费25688元、施救费340元、保管费432元。
因为设计公司已经给这辆车投保交强险,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3日。设计公司方面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就找到了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不过,保险公司回复说,司机石某持有的是澳大利亚驾驶证,在国内没有驾驶资格,是无证驾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范围,拒绝了设计公司的所有赔偿请求。
双方协商不下闹到了法院,设计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保管费共计26460元。
焦点
持境外驾照上路,是否属无证驾驶
设计公司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发生事故时,石某持有境外驾照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持境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必须先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并获得我国合格的驾驶证后,才可以在我国合法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时,石某虽然持有境外驾驶证,但未经我国相关部门的考核,应当视为未取得我国合法的驾驶资格。石某持境外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属于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法有据的。
判决
无证驾驶应承担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用赔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的无证驾驶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拒赔范围应当仅限于石某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赔偿。石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施某。对于施某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先予赔付。
此外,停车费是交通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法院不予以认定。
最后,法院根据肇事双方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先予赔付给设计公司18785元。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向肇事方施某代位求偿,追偿损失。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孙克丰律师
即便未发生事故
交管部门也可处罚
公民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需先向行政机关申请,经依法审查之后,准予该公民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这种行为属于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由于石某在我国未经合法程序的行政许可取得驾驶证,其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即便未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仅持有外籍驾照的国内驾驶者,交通管理部门均可按照无证驾驶的情节进行处罚。
在此,必须提醒归国人员注意的是,由于各国交通法律规定的差异,归国人员应及时持外国的驾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只有拿到中国的驾驶证才可以在国内驾驶机动车,在换证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驾照考试科目一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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