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7日讯 2013年11月28日,浦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25岁的小燕(化名)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称2008年10月,前男友小王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她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13年1月1日归还,到期后小王没有还钱,因此小燕要求他归还本金和逾期利息。
但在法庭上,小王代理人辩解称,5年前小王还在读大一,怎么会因为做生意借款?
法庭激辩
他到底有没有问她借钱
今年1月10日,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小王委托颇懂法律的姐姐王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法庭上,王某承认借条确实是弟弟写的,但10万元借款并没有交付。
“会发生这么幼稚的行为,是因为当时双方正在谈恋爱。”王某说,“我弟弟出具借条时只有18岁,原告也只有19岁,她根本不具备出借10万元钱的能力。”
王某要求原告提供交付凭证。
对此,小燕的律师反驳说:“借款发生时,双方均已成年。至于是否有恋爱关系,与本案无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恋人之间不可以借钱。关于小燕是否有出借10万元现金的能力,根据她的家庭状况及浦江的经济状况,并不是难事,她有能力出借。”
“原告称我弟弟借款用于做生意,但是出具借条时我弟弟正在读大一,并不会因为做生意借款。”王某再次强调没有借款,“况且,借条中也没有约定利息,并不符合常理。”
“我不否认借款时被告还是大学生,但现在大学生做生意的很多,并不能以被告是大学生就否认借款的事实。双方是恋爱关系,因关系好而没有约定利息也很正常。”律师的说法听上去也很有道理。
双方激烈的争辩,使得简单的借贷纠纷复杂起来,借款行为到底有没有发生?
法官调查
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哪来钱借人
经过了解,小王家庭富裕,家里有别墅,2008年,刚满18岁的他,确实没有理由要向小燕借钱。意识到借款背后有“隐情”,承办法官向原告询问了小燕现在从事的职业及收入。
律师说:“小燕平时帮父亲打理生意,有时也跟朋友做点小生意,家在城里,汽车房子都是有的。”
“原告出借的钱是哪里来的?借款如何交付的?”法官追问。
“原告自己有五六万,家里凑了三四万,加起来有10万,当时是现金交付的。”律师回答。
为了查明借款的真实性,2014年1月20日,承办法官主动来到小燕家,调查小燕及家庭经济状况。
通过当面询问小燕的母亲,法官了解到,小燕的父母办有一家五金加工厂,已经18年,每年少说也有十几万元的收入,家中也没有债务,经济条件还算宽裕。
但小燕只在2008年下半年时,在公安局做过短期临时工,之后便没有稳定的工作,一直呆在家里或者到厂里帮忙。平时用的钱都是家里给的,汽车也是父母出钱买的。对于女儿是否有借钱给男友,小燕母亲并不清楚,家里也没给过她10万元。
既然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家里也没给过她这么多钱,小燕又哪来10万元借给男友呢?这张借条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写的呢?
真相大白
10万元借条是笔分手费
经过法官仔细调查,小燕终于承认这是一笔“分手费”,她的确没有借钱给前男友小王。
原来,小燕和小王是一对姐弟恋,2008年初,两人在网上认识,那年小燕20岁,而小王才18岁,刚上大学,小王父母希望他能马上出国念书,并不同意他谈恋爱。
一听说男友要出国,两人面临分手,小燕自然不愿意,她强烈要求跟他一起出国,小王没有同意,于是小燕就提出让他写下10万元的借条,万一哪天分手了,也不至于人财两失。
果然,小王出国后不久,两人就因距离等原因闹到了分手的地步,小燕气不过,便将男友告上了法院,索要这10万元。
查明问题了,案子就好处理了。
今年2月12日,法院第二次开庭,根据各方面的因素,可以判断借贷事实并没有真实发生,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2月21日小燕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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