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8日讯 “400多天”,昨天很多人都提到了“400多天”。2013年1月1日凌晨萧山友成机工突发大火,公司的一大片厂房被烧成灰烬,损失6000多万,最让人心痛的是,还有三名年轻的消防战士倒在了火场里。
“这400多天,我每天都在想,自己怎么会干这样的事。”放火的李丽娟哭着说。
“你知道我们这400多天是怎么过的吗,我每天都听到儿子在叫我。”牺牲的消防战士陈伟的妈妈哭着说。
在这400多天里,案子经历了一审,去年11月6日,李丽娟被判死刑。
昨天下午,浙江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
李丽娟的律师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比如现场似乎不能排除有两个放火点;另外,由直接有战士牺牲的杭州消防来做火灾调查是否合适,报告是否客观等等。而检察官坚持一审无论事实还是量刑都正确。
庭审从下午2点半,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半。
一审判决下来时,李丽娟曾经不打算上诉,甚至拒绝见律师,一直到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
昨天,李丽娟相比一审精神状态好了很多,对当时放火的情景描绘得很细致。
她的辩护人是浙江天册所的律师邓继祥。相对于一审时辩护人提出友成大火不能完全排除还有除李丽娟之外的第三人放火的可能性,疑点利益应该归于嫌疑人。昨天,他的观点更进一步。
首先,由杭州消防来出具火灾调查报道是否合适。因为三名消防战士的牺牲,消防因此也成了本案的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和责任归属跟消防有了直接利害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由杭州消防来调查是否会影响客观真实和公正性。
第二,从消防的勘验报告,以及李丽娟的供述来看,似乎并不是同一个起火点。勘验报告有现场照片起火点周边梁柱扭曲的模样为证,应该不会错;而李的供述自始至终都非常一致,应该也是真实的;那么从逻辑上来看,只存在第三种可能性——有两个起火点,因此就不能排除有他人点火的可能性。
第三,李丽娟放火和消防战士的牺牲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并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她主观不想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辩护人最终要表达的意思是,既然有这些瑕疵和疑点,比如目前要消防调查推倒重来,不现实,因为现场已经失去了,那么这些能不能成为李丽娟从轻的理由之一。
法庭上的控辩,尤其是刑事案件的控辩非常精彩,抽丝剥茧,个个击破,有时候是对案发时情景的反复推敲,有的是直接在逻辑上的追杀。此案中,辩护人细致地说了一个多小时,检察官亦招招都接。
比如,关于由杭州消防来做调查报道的合法性问题。
检察员认为本案系由一个行政案件转化的刑事案件,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调查报告》以及制作的勘查工作均是基于其行政职能,证据的合法性成立无疑。而且,报告是建立在大量客观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除了杭州消防,还有金华消防,以及国内消防专家的参与,所以,在客观性和公正性上是可信的。
那么是不是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呢?对李丽娟的指控都是建立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的,有多方监控都能清楚地显示李的出入,她的出入和火灾发生时间也是吻合的。
辩护人提出李对后果没有主观预期,检察官针锋相对:作为一个仓库保管员,纵火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言自明的。再说到李放火和消防牺牲之间的关系,如果她有明显主观故意,那就是“故意杀人罪”了,“李丽娟对于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仍积极放火,主观上就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因此,李丽娟依法应以放火罪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李丽娟在昨天的庭上,将当时的情况说得很清楚。
她放火就是为了报复一下班组长,因为不满于班组长对她的工作调动。她想只要弄出点事情来,班组长那天(即元旦)就不能安心休息了。
听她说案发后的情景,更让人感慨不已。她说那晚放完火,她看了一圈,到厂门口时听到有员工冲到传达室说要打119,她“放心”了,觉得事情不会太大,回家的路上,她远远听到了消防车的警笛声,她更加放心了。
到家后,李丽娟还特意设定了一个手机闹钟,因为元旦那天她上班的,她怕凌晨这一番折腾,自己早上睡过头。闹钟设在8点,但是早上6点,她就听到村里一阵闹腾,窗口就能看到远处浓烟滚滚,老公买菜回来说,你上班的厂着火了。这下,她彻底懵了。
李丽娟的法庭最后陈述:“我想对家人说,碰到什么事情一定要忍让一下,忍一忍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不要轻易冲动。我知道我错了,对不起他人,对不起家人,自己没什么要求。”
因为案情重大,审判长说合议庭评议后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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