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娟被押上法庭
浙江在线11月07日讯 发生于今年元旦的萧山大火给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三名救火的消防队员牺牲,为泄私愤纵火的李丽娟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昨天上午,李丽娟放火案一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李丽娟死刑。
李丽娟的辩护律师表示,一审开庭结束后他曾会见李丽娟,如果判死刑她不会上诉,她不想再拖累家人。而在昨天上午整个宣判过程中,李丽娟几乎一言不发。
法院判决排除其他人作案
李丽娟,女,1964年出生,杭州人,案发前是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尚不能排除有他人在李丽娟放火的同时放火的可能,法院的判决中则认为此怀疑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班长王铭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
今年1月1日凌晨2时许,李丽娟穿男式棉衣,骑乘事先充好电的旧电动车,到达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翻墙而入,后点燃包装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
火灾发生后,友成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迅速报警,当时仍在公司上班的193名员工被及时疏散。
但火势迅速蔓延,致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等财物全部焚毁。而火灾扑救中,有消防官兵尹进良、陈伟、尹智慧牺牲,另有消防战士王亚飞、黄海军、王磊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大火造成被害单位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
以放火罪被一审处以死刑
庭审阶段,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李丽娟放火无疑,但其主观上对火灾的损失和严重后果没有预期,对3名消防队员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消防员的牺牲原因有很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单位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日常管理中尽到消防安全教育职责。李丽娟作为仓库资深员工,明知仓库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仍纵火焚烧,显然具有放任重大火灾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而消防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最短之间内调集最强战斗力展开灭火,并就近占据水源确保灭火现场的不间断供水;为控制火势蔓延并搜救可能被困火场的人员,积极组织消防战士开展内攻,因风向突变火情发生变化而致陷身火场,整个灭火工作符合消防部队战斗条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娟因私利泄愤,放火焚厂,致6名消防官兵死伤,公司财产遭受数千万元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律师称李丽娟一心求死不想拖累家人
“她自己没有求生欲望,希望被判死刑。”宣判结束后,作为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邓继祥律师说,一审开庭结束后昨天宣判前,他曾去看守所会见过李丽娟。
邓继祥律师说,李丽娟的家人希望上诉,但李觉得活着没有意义,如果判死缓出来也70多岁了,只会拖累家人,但最后还要看李丽娟10天的上诉期内会不会改变想法。
昨天中午,位于萧山瓜沥的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被大火烧毁的二号厂房仍被厚厚的施工安全网围着。
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技术管理中心副部长汪成刚介绍说,目前公司的业务已基本接近正常。他说,法院判决中认定大火造成的直接损失有6000多万元,而并不包括订单损失和客户交由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保管的模具等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评估超过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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