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5日讯 通过在银行不断存进转出高额钱款,帮别人做个人积分贷款,再向对方要一笔借款好处费,这是乐清赵先生从事的一项“生意”。
他往对方户头存钱时,特意查了对方的信用记录,显示没问题。随后,又让对方将存折、银行卡、身份证等一切与办理银行业务有关的证件,都存放在自己这里,并告知密码;同时,还特意选择在临近银行下班时
间存钱,次日银行一上班就将钱转出。如此周密安排,相信你也会觉得,这该是一笔万无一失的“生意”。
但让赵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当他不久前往对方卡里存了1200多万元后,隔天就被法院冻结了,它将成为别人的还债款。面对这结局,赵先生蒙了。他说,幸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于几天前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了对这笔钱的执行。虽然钱可以拿回了,但他觉得这一个多月来,自己可以说是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心情”,差点遭遇“债务转嫁”。
帮人刷积分,被“冻”1000多万元
昨天,拿到法院裁定书的赵先生约见了记者,此时,他终于露出了轻松的笑容。而此前,赵先生曾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讲述了自己千万元被“冻”的经历。
赵先生说,今年1月15日,他通过中间人阿成(化名)的介绍,签订了一笔帮乐清人施女士刷积分,好让她到银行办理个人积分贷款业务的协议。之前赵先生通过阿成介绍,也做过类似两笔业务。所谓个人积分贷款,是银行所推出的一个服务项目,即通过个人存款获得积分,从而得到一定比例的贷款额度,使没有抵押物的市民也可以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存款存得多,贷款就贷得多。
跟赵先生签协议的是施女士,不过,协议书上施女士的签名,是由她丈夫包先生代签的,他签好后,由阿成将协议书带给赵先生。而包先生及其妻子施女士,并没有与赵先生见面。
1月15日,双方的协议书签订后,为了以防万一,赵先生于次日,试着往施女士新办的银行卡中汇入11万元,当发现能顺利转出时,他在后面几天内,便多次往施女士银行卡中存进上千万元,第二天早上就将钱转出。但在1月24日,赵先生又分两次往对方卡里打入1200多万元时,次日上午,他突然发现这钱“动”不了了。
到银行询问,才知被法院冻结了
对于其中原因,赵先生起先百思不得其解。他说,在做这笔业务前,曾预料到其中的风险,所以他做了几手准备。事先曾调查了卡主施女士个人的信用记录,发现并无问题;其二,为避免卡主挂失或补办银行卡,转走钱款,他特意用施女士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的附属存折,一旦钱有异动,他就能知晓;其三,他特意选择在临近银行下班时间存钱,次日一大早就将钱转出,防止有人对卡动手脚。“没想到在重重防护措施下,还是出了问题。”赵先生说,1月25日一大早,他就发现钱被“冻”住了。而银行方面给出的理由,让他彻底蒙了——因该银行卡卡主欠债无力归还,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发现卡上有钱,就将钱款冻结了。
面对意外事,为知原委当面对质
出事之后,赵先生先找到了阿成,以问个究竟。阿成说,他帮别人当个人积分贷款项目的中间人好多年了,遇到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
一头雾水的赵先生与阿成,怀疑是施女士的丈夫包先生“下的套”。1月25日晚,他俩找到了包先生。说起此事,包先生大呼冤枉,称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包先生说,去年他向王先生借钱,无力偿还,欠了王先生本金530万元及利息。今年1月6日法院判决他偿还债务,并冻结了他与妻子施女士的公司资产,并进入执行阶段。刷积分申请贷款的方式,他也是第一次接触,是债主王先生提议他去办理的。因考虑到自己有债务纠纷,怕对贷款有影响,他就用妻子施女士的身份证办了卡。1月15日,王先生给他介绍了中间人阿成,三人协商之后,同意由阿成帮忙牵线,请赵先生帮助刷积分。随后,包先生现场拿出4.8万元给阿成。阿成说,其中的4.2万元,他给了帮忙办业务的赵先生。
提执行异议,千万余元重回手中
初步获悉事情的来龙去脉,赵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赵先生说,警方经过初步调查,给他的回复是,存进施女士卡里的千万元巨款之所以被冻结,是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查封申请。那到底是谁提出的呢?民警曾询问过债主王先生,他称自己没有向法院提出过申请,也不知道是谁提的。
无奈之下,赵先生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2月24日,该法院执行局召开听证会,当时债主王先生并没有出席,赵先生提出要回这笔钱,包先生表示,他愿意把妻子施女士卡里的千万余元归还给他。法院没有当庭作出裁定。
2月2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中止对施女士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昨天,赵先生从法院拿到了裁定书。
法官举案说法:
“存款换积分”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阿成、赵先生与施女士之间所谓的“存款换积分”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因主要有四点:
第一、双方并没有借款意思,其目的是为了使施女士账户资金流量达到一定程度,以获得银行贷款准入条件和利率优惠。
第二、所谓的书面借款合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本案借款借据、协议书仅有包先生代妻子施女士签名并按指印,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没有,虽然赵某事后单方将金额等补填上,但3000万元的借款金额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不是其与施女士之间的真实借款合意。
第三、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只有贷款方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方,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施女士将银行卡及原始密码、身份证均已交出,存折账户系赵先生自行开立,涉案两账户的款项进出由赵先生操控,在这期间,无论银行卡、存折的实际持有人或其关系人向该两账户汇入多少款项,都没有实际交付给施女士本人。
第四、施女士对该账户存款并不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权。
另外,我国物权法并未单独规定货币所有权问题,《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作为管理性法规,是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但并不能以此反向推定真姓实名账户内的款项都是其本人合法所有。本案中施女士与赵先生及所有汇款者之间不存在基础贸易关系,其涉案账户内大额的款项频繁进出,并非正常的存取和交易支付,而是人为操纵。因此,账户内的款项既不是施女士借来的,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为施女士的正当、合法财产。
而赵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印证账户内存款进出均系赵先生及其关系人操作,因此,赵先生作为涉案账户的银行卡和存折以及密码的实际持有人、控制人,符合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要求终止对涉案账户的执行,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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