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5日讯 骑自行车骑出了交通肇事罪?这大概是湖南姑娘小王所没有想到的,也是很多人都没想到的。
去年,在一次骑车横穿马路时,小王的自行车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这一撞直接导致摩托车司机丧命。
昨天,宁波鄞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小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姑娘骑车违规穿马路
撞上摩托车酿悲剧
1988年出生的小王是湖南人,在宁波鄞州区的一家工厂打工,每天骑着自行车上下班。
去年11月27日下班后,小王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下班回家。
冬天天黑得早,虽然是六七点钟,但天色已经有些昏暗了,回家要穿过一条马路,为了省事,小王没走人行道,直接骑车横穿马路。
横穿马路之前,怕路上有来车,小王还特意看了一眼,确定没车之后,她骑着车全速开始横穿马路。
本来这并不宽阔的马路,骑自行车几秒钟功夫就过去了。但就在这几秒钟里,一辆摩托车由北往南冲了过来。
当时摩托车没开车灯,两辆车“砰”地就撞在了一起。摩托车司机叶某和小王两人都在瞬间被撞飞了出去,躺在地上昏迷了过去。
路人看到后立即报警,在交警正处理事故时,小王苏醒了过来,但叶某被送到医院后,却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认定姑娘负主要责任
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这起事故中,由于小王违反交通法规,随意横穿马路,交警部门认定,小王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小王主动向叶某家人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8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月底,检察机关以小王犯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昨天,鄞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小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终一审判决小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为什么骑自行车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在人们的观念中,机动车应该礼让非机动车,出了事故也是机动车倒霉,因此有的非机动车就随心所欲地在马路上横冲直撞。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并非如此。
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驾驶者,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仅仅是机动车,还包括非机动车。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那么,如何判断自己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法官告诉我们,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其实遵循着一条原则: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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