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6日讯 近日,22岁的云南人李某站到了嘉兴海宁法院的被告席上。
李某22岁,云南人。据海宁市检察院指控,去年9月21日,李某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无牌照轿车,撞上骑摩托车的孙某,造成孙某死亡。
肇事后,李某主动报警但弃车逃逸,始终没有露面,后又让罗某冒名顶替向公安机关投案。
“我当时很害怕,身上又没钱,而且我是无证驾驶,抓住了要被拘留的。”李某说,他偷偷去了医院,“我看到20多个家属围着急诊室,担心被打,就没过去。”
李某随后坐车去了桐乡,借了1.4万元又赶回海宁,“我跟杭州的亲戚罗某打电话,让他马上来海宁帮我”。
李某和罗某碰头后,李某交给罗某1.1万元,“我让他去交警部门看看,如果事情小,就帮我顶一下,事情大,就打电话给我”。
在李某安排这些事情的时候,被他撞上的孙某已经重伤不治。
紧接着,李某又赶回桐乡。当晚,他遇到两个吃夜宵的朋友,又跟着他们去宾馆吸食了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曾因敲诈勒索罪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事发时,他仍处于缓刑期。
庭审中,李某提出,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吸毒时间是去年9月19日,他辩称对本案中驾驶车辆没有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事故后李某再次吸食毒品,但结合去年9月24日晚所测尿检结果,毒品在其吸食后两至三天内仍未代谢完毕,据此可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前两天吸食毒品对其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存在影响。
最终,海宁法院一审判决,对李某撤销缓刑,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本报通讯员海薇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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