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2日讯 日前,在嘉兴市嘉善一企业上班的袁女士骑电动车不小心撞上了停在厂区门口的铲车,受了不轻的伤。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谁的责任更大?为了讨个说法,袁女士把铲车车主告上了法庭。
“好几个月了,我都只能喝点稀粥……”回想起这桩事故,袁女士后悔不迭。去年11月24日傍晚,袁女士下班后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正巧这天,与袁女士所在企业共用厂区的某木业公司,在厂区门口停了一辆铲车,车臂正好悬在半空中。
“看到别人都从铲车下过去了,我觉得自己也可以。”因为心存侥幸,袁女士一加油门,猫下腰,继续往前开,却不想与铲车车臂来了个“亲密接触”。袁女士顿时应声倒地,爬不起来了。经过的工友及时把满脸是血的袁女士送去了医院。
经检查,袁女士左侧的枕骨等多处骨折,一摸嘴巴,牙也掉了4颗。为此,治疗期间,袁女士只能喝点稀粥。因为这个“意外”,袁女士损失了各项费用合计6.3万余元。同时,经鉴定,袁女士还落下了十级伤残。
非常郁闷的她,把铲车的所有人木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对此,木业公司则觉得自己很无辜。
经审理,法官给出了说法: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被告木业公司的铲车停在厂区内员工下班出厂的必经之路上,影响厂区内员工正常出行,对原告袁女士的受伤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原告袁女士骑电动车车速过快,且对前方路况及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遭受人身损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担负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木业公司及原告袁女士各负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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