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浙A号牌的本地车辆的“限行规则”有变化吗?
答:“尾号”限行规则不变,即每天仍旧限2个尾号,对应尾号限行仍为周一“1”和“9”;周二“2”和“8;周三“3”和“7”;周四“4”和“6”以及周五“5”和“0”。
二十二、新增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有哪些限行措施?
答:在“错峰限行”时间内,禁止所有非浙A号牌的机动车辆,在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城市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上通行。
二十三、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是否按照“尾号”限行?
答:工作日期间,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不分尾号,在错峰限行时段内“全号段”均需遵守限行规则。
二十四、早晚高峰各延半小时的依据是什么?
答:经对目前限行区域内交通流量时段变化分析,8时30分左右,限行区内流量为48000辆/10分钟,仍处于波峰状态。晚高峰之前的16时30分限行区内流量为44000辆/10分钟,较前10分钟增加2000辆,是晚高峰流量的“拐点”。
同时,对目前市区内全天拥堵指数时段变化分析,早高峰限行时间延长半小时至9时,可以避免产生“二次波峰”现象,使早高峰的回落提前;晚高峰限行时间提前半小时至16时30分,使晚高峰波峰的发生趋于平稳,晚高峰整体指数下降。
二十五、增加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限行的原因和意义?
答:经对上塘中河高架(德胜互通至复兴大桥段)车辆结构进行统计,非浙A号牌车辆占9.32%,其中平峰为11.95%,早晚高峰期间为6.57%;上塘高架(德胜互通至上石互通段)占13.05%,其中平峰为17.07%,早晚高峰为9.25%。
若在高架限制非浙A号牌车辆通行,一是减少高架交通量,一定程度缓减高架通行压力;二是为“两限并举”措施提供保障。
二十六、“错峰限行”调整措施法定节假日如何实行?
答:因法定节假日而致双休日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尾号实施“错峰限行”。市民可通过“掌上车管”、“智慧行”、“天翼看交通”、“华数交通”、“交警微信”、交通信息网、社区交管、122电话咨询以及杭州日报、青年时报、钱江晚报、FM93等交通电台这些现代和传统媒体多途径获取信息,及时调整出行计划。
二十七、哪些车辆不受限行规则限制?
答:下列车辆不受限行:
1、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2、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二十八、外地来杭车辆如何进行保障?
答:关于本省各地市来杭车辆保障,采取广泛的宣传途径,提高杭州市调整“错峰限行”措施的知晓率。对于外省来杭车辆保障,将通过省际边界、市际边界两级对外省进入杭州市区车辆进行短信告知,引导其通过换乘的方式进入“错峰限行”区域。对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积极予以保障。
同时,通过在错峰区域外围各入城口、边界“卡口点”、错峰区域道路“错峰限行”卡口设备点位等设置预告标志、提前诱导、禁止错峰车辆通行等交通标志,为交通参与者提供“错峰”告示、诱导信息。
二十九、对于旅游车辆如何进行保障?
答:工作日按照“错峰限行”执行,以鼓励“换乘”或错开高峰时间出行,双休节假日按照景区限行措施有关通告执行。
三十、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答:“错峰限行”期间,遇有抢救危重病人、举办婚丧事宜车辆、接送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群体的车辆驾驶人可提前或及时致电杭州市公安局交警局指挥中心寻求帮助(电话:0571—122;0571—85066910)。
确实不能及时联系的,也可事后向交警部门说明,交警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人性化处理,对“限行”车辆免除处罚。
三十一、“错峰限行”措施调整相关公交配套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市公交集团将继续做好公交线路优化的研究工作,推进杭州市“大站快车”线路设置,提高中心片区之间的公交直达率,提高公交车辆的使用效率。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优先保障公交通行权,推进“公交优先”,提高公交分担率。同时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的保障制定相应的配套保障。
“错峰限行”调整措施实施后,公交在路段上的行驶条件会有所改善,同时配合公交专用道的开辟、公交线路的优化等一系列措施,公交的服务水平有望得到改善。
三十二、违反通行规定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错峰限行’范围内道路上通行”的行为,按“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路段通行”定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驶入“错峰限行”范围内道路,且其已行驶的路线上设有规范“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错峰限行’范围内道路上通行”行为的禁令标志的,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定性,依据《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三十三、“错峰限行”调整措施有没有执法过渡期?
答:杭州市交警部门将继续采取“宣管并举”、“延伸时段严管”以及“常态管理”三个阶段加强执法管理。“宣管并举”阶段,对违反“错峰限行”调整措施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保留1个月的缓冲期,但在原来“错峰限行”时段内(7:00-8:30、17:00-18:30)的违法车辆,不设缓冲期;“延伸时段严管”阶段,按照现场与非现场管理“双管齐下”的原则,对违反“错峰限行”延伸时段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常态管理”阶段,充分利用路段交通监视系统等智能交通系统,对“错峰限行”调整措施区域内违反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常态化严管。
三十四、“错峰限行”调整措施延长后,同一时段内多次违反限行规定如何进行处罚?
答: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反限行规定违法行为的,同一辆车一个限行时段(即早高峰段或晚高峰段,下同)只记录一次;民警现场执法时,同一个限行时段内有违反限行规定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不再进行处罚。
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采集的数据在录入数据库前还有一个审核环节,如当天同一限行时段内该车相同的违法行为已由民警进行过现场处罚,那么该车非现场取证的数据将不会重复录入。
三十五、如何了解小客车总量调控和“错峰限行”调整通告具体内容?
答: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通告和限行通告的具体内容已通过杭州电视台、杭州人民广播电台、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全文播发。
三十六、如有小客车总量调控相关问题,如何具体咨询?
答:广大群众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形式进行咨询。咨询网站:www.hzcb.gov.cn;咨询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电话:96520;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
三十七、办理哪些业务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车辆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变更;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以及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除外);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相关业务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三十八、小客车指标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三十九、现阶段小客车增量指标如何配置?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小客车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增量指标采用摇号和竞价的方式,按照8: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6.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1.6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四十、个人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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