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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政策问答
2014年03月25日 20:49:20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吗?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是可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四十二、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持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四十三、台湾居民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签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四十四、外国人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证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四十五、单位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十六、单位申请编码有数量限制吗?数量如何确定?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四十七、增量指标如何提出申请?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申请人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在网站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各项信息,获取申请编码。也可以选择到各区(县、市)服务窗口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后获取申请编码。

  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可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四十八、获得的有效编码,是否长期有效?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相关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四十九、如何查询审核结果?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每月8日24时之前提出申请的,自当月23日起,申请人可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审核结果。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次月23日起可在上述网站上查询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等待摇号或竞价;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网站将同时说明未通过原因。

  五十、如果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申请人可以根据查询到的未通过原因,登陆相关网站或者通过服务窗口提出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将纳入下一次摇号或竞价指标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一、可否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竞价?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申请人若需要变更指标配置方式,可先取消申请,更改指标配置方式后再重新提交申请。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时,可根据申请的编码数来合理选择配置方式。

  五十二、如何查询摇号或竞价结果?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每月26日为摇号日,25日为竞价日(因故变更的应当提前公布,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和竞价结果。

  五十三、摇中或竞得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后,如何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已摇中或竞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或到各服务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小客车增量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十四、小客车指标如何使用?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并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持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变更、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除外)以及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登记业务。

  五十五、转移、注销、迁出小客车以后要更新车辆,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或各区(县、市)指标受理现场服务窗口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六、在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名下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小客车,是否产生更新指标?

  答:此类情况不产生更新指标。

  五十七、小客车增量指标是否有有效期限?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五十八、提交申请时,填错了信息怎么办?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在有关部门未审核时,可以登录指定网站自行修改;审核不通过时,可通过网站重新申请或到各区县服务窗口申请修改。

  五十九、车辆发生盗抢情形,如何申请指标?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须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指定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六十、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其他指标?

  答: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的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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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杭州“限牌”政策尘埃落定 26日0时起限牌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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