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就老百姓关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
需经九成被征收人同意
根据草案,如果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
在这个补偿方案中,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签约期限等。
市、县政府拿到补偿方案后,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及公开,必要时,还要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要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且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如因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不适用上述制度。
房屋补偿价不能低于市场价
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方面,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10天内被征收人仍不能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确定不少于3家入围机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百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实际损失超过此补偿费的,由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来自《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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