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女,40岁,江苏邳州人。
昨天下午,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受审。
石某穿一件玫红色外套,长发挽在脑后,双眼红肿,走上被告席。
2012年11月29日,她与原告董某发生争执,持菜刀砍伤对方左臂肘关节,致使原告左肱骨受伤、尺骨鹰嘴骨折,构成轻伤。2014年3月10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她提起公诉。
昨天,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石某就哭了起来。她轻声说,自己是有苦衷的。
石是单身妈妈,有个14岁的女儿。因为文化不高,工作难找,她就在黄龙公寓东门口开了一家小百货店。
2012年11月上旬,她参加在运河广场举办的相亲交友活动,认识了董某。董是温州人,比她大23岁,做酒水生意。当天,董穿了一身正装,很显眼。
石和董聊了几句,董对她印象不错,听说她是开店的,便提出两人一起合作卖酒。
没过几天,董便从文成运了四箱酒到石的店里。但一段时间下来,销量不好,一瓶都没有卖出去,石提出退货。
董拿回两箱酒,剩下的已经拆封,董让她赔钱。
董说,酒是自己酿的,不是普通的酒,价值很高,放在杭州的大饭店里,3两就要卖28块钱。两箱酒重约80斤,起码要赔2千元。石被吓到了,说自己出不了那么多钱。董报了警。
经民警调解,石同意赔偿董800元,两人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可是11月29日晚7点左右,董又带着四五个人,跑到石的店里,问她要钱。
“他们在那里大吵大闹,把客人都赶跑了,我才跟他吵的。后来他一拳把我打倒在地,我看旁边有把刀,就顺手拿起来了。”石忽然放声大哭,声音颤抖,“我也是实在没办法啊,我知道错了,我现在肠子都悔青了。”
董坐在原告席上,面无表情。他说,石当时砍了他两刀,导致自己住院5天,误工两个月,身心都受到了严重创伤。
“我请求法院一定要执行惩罚,不能用缓刑。”董一字一顿,口气坚决。他还提出,让石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000余元。
法官问石愿不愿意赔,石点点头。“我错了,我愿意承担后果,该赔的我都赔。”她沉默了两秒钟,哽咽着继续说,“那次打架之后,我的店就关了,唯一的经济收入也断了,现在拿不出那么多钱。”
石说,自己身体不好,女儿还在念书,爸爸又摔断了腿在家需要照料,生活过得很不容易。“他那时候一拳打在我右脸上,我的眼睛现在还是肿的。”
“原告在本案中也存在重大过错,且从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来看,确凿可证的只有医药费2997元,所以我们只认可这笔费用。”石的代理律师说,如果原告愿意接受调解,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董转向法官:“我坚持原来的要求,法院判多少,我就拿多少。”
公诉人说,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意不大,建议在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量刑。
“我只想安安耽耽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啊。求法院给我一次机会,我还有家人要照顾。”石泣不成声,瘫坐在椅子上,“我每天都很自责,我对不起女儿……”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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