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谈了5年的恋爱,恋爱期间女儿出生。结婚后,两人又一起生活了5年。
如今,因感情破裂,夫妻俩闹起了离婚。这原本是一个简单的离婚诉讼,意外的是,丈夫提出女儿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归还这些年来的抚养费。
女友怀了别人的孩子
郑先生今年41岁,徐女士比他小7岁,夫妻俩都是温州本地人。
2004年3月,两人相恋并同居。一开始他们的感情并不稳定,第二年郑先生和另一名女子结了婚。
“她说她怀孕了。”郑先生说,结婚不久,徐女士联系上了他。听到这个消息,郑先生闪电离婚,和徐女士重归于好。
2005年9月,徐女士生了个女儿,但并不是郑先生的。“孩子出生的时候,我就告诉他,孩子不是他亲生的。”徐女士说。
按照徐女士的说法,在结婚前,她就明确提出,如果郑先生愿意和她结婚,“就必须接受这个孩子。”当时郑先生表示愿意,并提出让孩子落户在他名下,这让徐女士很感动。
庭审中,郑先生反驳了这一说法。他说徐女士并未向他坦白,是他发现对方和她老板关系密切,产生了怀疑。
他要求归还18万元抚养费
无论是徐女士主动坦白,还是郑先生自己发现女儿非亲生,他们最终还是走到了一起。
2009年11月,两人结婚,郑先生把孩子带回家一起生活。
但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去年7月,徐女士向龙湾法院起诉离婚。“因脾气性格不投,根本无法建立起一种真挚的夫妻感情。”徐女士在起诉书里说。
对于离婚的诉求,郑先生没有异议。不过他提出,徐女士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令他白养了女儿9年。现在既不是亲生的也不是继父女关系,所以他没有义务出抚养费,“按1年2万元计算,徐女士应返还抚养费共计18万元。”
是否明知女儿非亲生成判决关键
因案情复杂,龙湾法院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成了普通程序。
该案的判决,郑先生在婚前是否知道女儿非亲生是个关键。
经法庭调查,结婚前郑先生就不认这个女儿,而女儿也只叫他“叔叔”,婚后才改口叫爸爸。郑先生对女儿非亲生的事实应该是明知的。
两人结婚后,郑先生和女儿之间实际上形成了继父女关系。因此,郑先生要求返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龙湾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今后女儿由徐女士抚养,驳回郑先生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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