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31日讯 “如果不是一再地断裂,我们也不想换货,是产品质量不好,为什么要收我们100元加工费?”前几天,应先生向永康12315投诉。
新买的金手链断了三次
2月11日,应先生到永康市区一家黄金珠宝店,购买了一条千足金手链,价值3316元。几天后,应先生把手链当成生日礼物送给了妻子。不料他妻子刚戴上手链就断了,害得夫妻两人心情都不爽。
2月20日送修,一周后取货时,发现仍未修好、一戴又断了。3月16日再次送修,3月19日发现手链还是会断。
对此,应先生提出要求调换一条手链,但是店方一定要让他再付100元的加工费,还说这是“行规”,多年来都这么收的。
3月24日,双方争到当地12315,店方当场对这条手链进行了修理,可是应先生再也不敢要了,妻子也不肯戴了。
永康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商家如此“行规”不合法,工商部门支持消费者拒付这笔加工费。
据了解,黄金饰品已经列入我省三包新目录,三包期是一年。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5条规定,经营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消费者选择退货的,应当按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该《办法》第12条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当日,经12315调解,店方最终给应先生调换另外一款黄金饰品,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购买黄金饰品须注意发票上的“猫腻”
据了解,商家要收黄金加工费的类似消费投诉,永康市工商局12315新近就处理了3起。
购买黄金饰品时,不少商家是采用“当日金价乘黄金克数+加工费”的方法来开票收费的。其中的“加工费”,一种是按照黄金的克数来计算,另一种是按照件数来计算。
这笔少则十几元、多则上百元的“加工费”,购买时如果消费者不问,商家一般不会主动说明;但是,等到消费者要求三包时,商家就会提出来要收一定数额的“加工费”,否则不予三包。
其实,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2条、第35条规定,在法定三包期内,黄金饰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是应该免费三包的,不能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加工费”。
最近,一些黄金饰品商家履行法定三包义务时,“加工费”是不收了,改头换面、开始收所谓的“精品费”,希望消费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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